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標準化及符合性評估領域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菲律賓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李傳通 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ANTONIO I. BASILIO 於台北簽署;並自 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生效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簡稱為駐菲
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簡稱為「雙方」
),

體認雙方在友好架構下加強技術合作之利益,並追求特定領域之合作;

決定就下列事項達成協議,並指定臺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菲律賓貿易與
工業部產品標準局執行。

第一條 原則與目標
雙方決定本瞭解備忘錄將依下列原則及目標執行:
(1)排除臺灣與菲律賓問之技術性貿易障礙,並提昇雙方經濟關係

(2)重申臺灣與菲律賓遵守國際組織所採用有關標準化及符合性評
估原則與規範之承諾;
(3)發展在標準化及符合性評估領域之合作;
(4)基於雙方共同之經濟利益;
第二條 範疇
雙方將於權限範圍內合作,並共同履行以附加協議、會議紀錄及
計畫為基礎,在標準化及符合性評估領域之下列活動:
(1)將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調和,以促進技術、科學及經濟合作;
(2)建立並發展雙方科技研究機構有關標準化及符合性評估之直接
關係;
(3)在適當之期間內,提供有關驗證程序之重大改變及國家標準化
與相關法規趨勢之資訊;
(4)執行符合性評估程序結相互承認活動。
雙方將有效促進技術合作,相互承認彼此在前揭領域之技術上職
能,並鼓勵在其他具有共同利益事務之合作。
第三條 交流計畫
雙方同意就下列資訊進行交流:
(1)各自之國家標準機構發布之規範文件、資訊及期刊;國家標準
目錄、個別國家標準' 關於法規、符合性評估程序及消費性產
品安全之資訊;
(2)與驗證、實驗室認證及驗證機構有關之一般資訊及出版品;及
(3)有關標準化與符合性評估領域之訓練計畫及提高專家素質之資
訊與教材。
有關標準化與符合性評估領域之專家及訓練人員交流,以供研習
、分享經驗、進行諮詢或專家訓練,應依本瞭解備忘錄第七條規
定,另行訂定協議及議定書履行之。
第四條 費用與開支
專家交流期間之國際旅行、當地交通及膳宿費用與開支規定,訂
於本瞭解備忘錄之附件。根據本瞭解備忘錄舉辦各項活動所需之
經費將依個案方式共同安排。
第五條 保密
雙方將確保在本瞭解備忘錄架構下取得之文件及資訊之機密性;
該等文件及資訊只有在取得提供文件及資訊方之書面同意下,方
得轉送第三者。
第六條 國際組織之合作
雙方決定在諸如世界貿易組織(WTO) 、國際標準組織(ISO)
、國際電工委員會(1EC)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等國際
及區域組織架構下,在標準化及符合性評估領域之國際活動中,
提升雙方之地位及增進雙方之功能。
第七條 執行
雙方決定以本瞭解備忘錄為基礎,在適當情況下協商雙邊之電機
電子產品檢驗符合性評估相互承認協議辦法。雙方得協商並訂定
其他議定書或換文,以進一步履行本瞭解備忘錄之條款。
第八條 爭端解決
任何因本瞭解備忘錄之解釋或履行之爭議將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

第九條 修正
本瞭解備忘錄得經由雙方書面議定書或換文修正之。
第十條 生效與終止
本瞭解備忘錄自雙方簽署日起生效,效期 2 年,到期每次自動
續延 2 年。
任一方得在 6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瞭解備忘錄。

本瞭解備忘錄於 2009 年 2 月 12 日在台北簽署,並以中文及英文各繕
2 份,2 種文字之約本均具有同等效力。本瞭解備忘錄於解釋發生歧異峙
,以英文約本為準。


駐菲律賓臺北 馬尼拉經濟文
經濟文化辦事 化辦事處代表
處代表
李傳通 ANTONIO I.
BASILIO
代表 代表

見證人
臺灣經濟部 菲律賓貿工部
林聖忠 THOMAS G.
AQUINO
常務次長 次長





附件
1.依本瞭解備忘錄第三條規定之學員當地交通費用與開支,將由提供訓練
之一方負擔;至於學員之國際旅費及膳宿費用,則由(學員)派遣國負
擔。
2.依本瞭解備忘錄第三條規定之諮詢及訓練之專家之國際旅行的費用與開
支、當地之交通及膳宿費用,由邀請國負擔。
3.有關專家與學員交流之特定細節另以協議及議定書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