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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與南非貿易工業部中小企業發展局協議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南非
附檔: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及十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經濟部中小企 業處處長賴杉桂與南非貿易工業部中小企業發展局營運長 Charles Anthony WYETH 於台北市及普里托利亞簽署;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 日生效

 
前言

鑒於中小企業處認可中小企業發展局 2004 年第 29 號國家小型企業法修
正案所列各項目標及功能所擔負之角色與職掌。

鑒於中小企業發展局完全明瞭中小企業處建立有利於中小企業成長環境所
擔負之角色與職掌,及依該處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所負之責任。

中小企業處與中小企業發展局(以下簡稱「雙方」)協議如下:

第 1 條 合作項目
1.中小企業處同意提供臺灣發展小型企業經驗等專業技術與資
源,以協助中小企業發展局發展南非小型企業。
前開工作為協助中小企業發展局學習學院發展該局從業人員
專業技能。
中小企業處同意與中小企業發展局學習學院合作協調在臺灣
境內執行「國際最佳典範推廣計畫:學習臺灣經驗」課程。
中小企業發展局同意按照本協議備忘錄規定及附件 A 部分
所詳列之各項條件接受技術支援。
2.中小企業處:
(1)將於計畫提供支援過程中,與中小企業發展局及駐南非共
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保持密切聯繫。
(2)將以社團法人中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以下簡稱青創總會
)為窗口,協助中小企業發展局辦理在臺訓練所涉經費之
核銷事宜。費用並以課程文書、場地、午餐、茶點、相關
支援費用等項目為限。
(3)就附件 A 所列各階段技術與後勤支援部分,提供協助。
3.中小企業發展局:
(1)於計畫之規劃與執行過程中,與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
表處及中小企業處保持密切聯繫。
(2)負擔該局學員參加計畫所需費用。
(3)確保參加人員遵守臺灣法律規定。
(4)確保參加人員備妥有效旅行文件及簽證。
(5)確保參加人員符合各項醫療 /健保規定。
(6)確保全體參加人員於課程結束後立即返國。
(7)於課程結束後依據青創總會開立發票付費,相關預算與付
費期程請參見附件 B。
第 2 條 效期
本協議備忘錄自後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為 3 年;任一
方如未在效期屆滿 6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協議備忘
錄,其效期應自動延長 3 年。
第 3 條 準據法
本協議備忘錄以臺灣法律為準據法,並從其解釋。
第 4 條 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
凡因非當事人所能合理控制之因素,致使中小企業處或中小企
業發展局無法履行其依本合作協議備忘錄之義務者,一概無須
承擔責任。
第 5 條 修正
締約雙方對本協議備忘錄所做之任何修正,應以雙方間換文方
式為之。
本協議備忘錄以中文及英文作成,兩種文字同一作準,倘解釋
發生歧異,以英文本為準。
第 6 條 定義與解釋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充分授權,爰於本協議備忘錄簽字,以昭
信守。下列用語悉依以下定義解釋,其同源用語亦按對應之定
義解釋:
(1)「本法」1996 年第 102 號國家小型企業法(及其依
2003 年第 26 號國家小型企業法修正案以及 2004 年第
29 號國家小型企業法修正案修正之內容);
(2)「生效日」雙方完成簽署之日,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日期;
(3)「 MOA」雙方協商簽署之協議備忘錄;
(4)「計畫」係指「國際最佳典範推廣計畫:學習臺灣經驗」
(5)「雙方」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及南非貿易工業部中小企業發
展局;
(6)「Seda」南非貿易工業部於 2004 年 12 月依本法為支援
南非小型企業所成立之中小企業發展局;
(7)「南非」南非共和國;
(8)「 SMMEs」微型及中小型企業;

在見證者瞭解下,本協議備忘錄將由正式代表人簽署。


中小企業處
2009 年 10 月 23 日在台北市簽署
代表人賴杉桂處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
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傅
迪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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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局
2009 年 11 月 18 日在普里托利亞簽

代表人 Charles Anthony WYETH 營
運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
南非聯絡辦事處梅逸柏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