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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標準檢驗局與越南標準品質總局標準化、度量衡及符合性評估領域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附檔: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臺灣標準檢驗局局長林能中與越南標準品質 總局局長 Dr. Ngo Quy Viet 於河內簽署;並自九十四年九月八日生效

 
臺灣標準檢驗局及越南標準品質總局(以下簡稱為「雙方」),

* 為排除臺灣與越南之間之貿易障礙,並提昇雙方經濟關係之目標;
* 重申臺灣與越南遵守國際組織所採用有關標準化、度量衡及符合性評估
之原則與規範之承諾;
* 為發展在標準制定、度量衡及符合性評估領域之合作;
* 基於雙方共同之經濟利益,就下列事項達成協議:
1.雙方應合作並共同履行基於附加協定、會議紀錄及計畫在標準化、度
量衡及符合性評估領域之下列活動:
(1)調和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以促進技術、科學與經濟合作。
(2)建立並發展雙方科技研究機構有關標準化、度量衡及符合性評估之
直接合作關係。
(3)在適當之期間內,提供有關驗證程序之重大改變以及國家標準化與
相關法規趨勢之資訊。
(4)執行符合性評估程序結果相互承認活動。
2.雙方同意就下列事項進行交流:
(1)各自之國家標準機構發布之規範文件、資訊及期刊;國家標準目錄
、個別國家標準、規範及與法規、符合性評估程序有關之資訊;
(2)與驗證、實驗室認證及驗證機構有關之一般資訊及刊物;以及
(3)有關標準化、度量衡及符合性評估領域之訓練計畫及提高專家素質
之資訊及教材。
3.有關標準化、度量衡及符合性評估領域之專家及訓練人員交流,以供
研習、分享經驗,進行諮詢及訓練專家,應依本備忘錄第 7 點規定
,另行訂定辦法及議定書履行之。
4.專家交流期間之國際旅費、當地交通及膳宿費用規定於本備忘錄之附
件 1。
5.雙方應確保在本備忘錄架構下取得之文件及資訊之保密性;除非獲得
提供資訊一方書面同意,否則不得將該資訊提供予第三方。
6.雙方同意在國際暨區域組織架構下,致力於促進團結鞏固雙方之立場
,並增進各自在標準化、度量衡及符合性評估領域之國際活動之角色

7.雙方得協商並訂定其他議定書或換文,以履行本備忘錄之條款。
8.根據本備忘錄舉辦各項活動之費用應由雙方依個案方式共同安排。
9.任何因本備忘錄之解釋或履行之爭議應由協商談判解決。
本備忘錄得經由雙方書面議定書或換文修正之。
10.本備忘錄取代臺灣商品檢驗局與越南標準品質總局於 1995 年 6 月
19 日所簽署之備忘錄。
本備忘錄自雙方簽署日起生效,有效期限兩年,每兩年自動續延。
任一方得在六個月前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備忘錄。
11.本備忘錄 2005 年 月 日在河內簽署,以中文、越南文及英文
各繕兩份,所有約本同一作準。中文及越文版遇解釋歧異時,以英文
本為準。

立約人:臺灣標準檢驗局
林能中
局長

立約人:越南標準品質總局
Dr. Ngo Quy Viet
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