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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智慧財產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菲律賓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吳新 興博士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ANTONIO I. BASILIO 於菲律賓馬 尼拉簽署,並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生效

 
鑒於智慧財產之國際合作對提升產業發展、技術及經濟的重要性,駐菲律
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簡稱「雙方」,已
決定建立以下安排,並由臺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菲律賓智慧財產局執行


第一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
雙方依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給予並維持他方適
當及有效之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二條 就國際智慧財產之相關議題交換意見
雙方就在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及其他國際論壇所討
論之智慧財產相關議題交換意見。

第三條 技術人員交流
雙方安排並促進智慧財產專家、管理者、專利與商標審查官員及
其他技術人員之互訪、訓練計畫、工作小組及研討會。

第四條 資訊交流
雙方交換任何與本瞭解備忘錄有關的法律議題之現有且非機密性
的英文資訊,特別是關於智慧財產權之立法、法規、行政判決與
執行之發展。

第五條 出版品之交換
雙方應安排並促進智慧財產權出版品之交換,包含期刊、公報及
文宣品。該等出版品並應儘可能為英文。

第六條 反盜版與仿冒活動之合作
雙方同意透過交換並分享相關及有用的資訊、最佳實務及出版品
,執法人員、法官及檢察官互訪,及舉辦並參與相關工作小組及
研討會等,在反盜版及仿冒活動上建立合作關係。

第七條 採取措施
如有需要,雙方應擬定工作計畫執行本瞭解備忘錄所載事項,並
透過指定聯絡人建立聯繫管道。

第八條 生效、終止、檢討及修正
本瞭解備忘錄一方完成執行本瞭解備忘錄之必要法定程序應通知
他方。本瞭解備忘錄於收到最後通知之日起生效並持續有效,惟
任一方得於 6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瞭解備忘錄。
本瞭解備忘錄得經雙方合意修正,並以指定修正生效日之換函方
式為之。
本瞭解備忘錄終止時雙方將盡最大努力完成仍在進行中之依本瞭
解備忘錄所擬計畫。

本備忘錄以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2007 年 11
月 16 日訂於菲律賓馬尼拉,由臺灣經濟部部長陳瑞隆與菲律賓貿工部部
長 PETER B. FAVILA 在場觀禮。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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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新興 博士 ANTONIO I. BASILIO


見證人

臺灣經濟部次長 菲律賓貿工部資深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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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發達 THOMAS G. AQUI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