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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PAC 多邊相互承認辦法(MLA)
簽訂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2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
沿革:
1.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簽訂;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生效

 
1.本辦法係以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PAC) 之相關規則及程序進行評估之
結果為依據。

2.本辦法共 9 條條文

3.本辦法之參與各方乃在作出授權之後委其被授權者在本辦法上署名,而
成就本辦法之認證機構(參與機構通稱為 MLA 團體)。

4.每一參與本辦法之成員均必須遵循 MLA 之條件及條款,且應:
" 遵循 ISO/IEC17011 及相關 PAC 指導規範行事;
" 確保所有經認證合格之品質管理系統之稽核及驗證機構均確實遵循
ISO/IEC 指導文件 62 或 ISO/IEC 17021 與相關 PAC 指導規範行
事;
" 確保所有環境管理系統之稽核及驗證機構均遵循 ISO/IEC 指導文件
66 或 ISO/IEC 17021 與相關 PAC 指導規範行事;
" 確保所有產品驗證系統之評鑑及驗證機構均遵循 ISO/IEC 指導文件
65 及相關 PAC 指導規範行事。

5.每一參與本辦法之成員均必須:
" 承認凡有參與如本辦法所界定規範之作業方案的其他系統運作,與該
成員本身之運作,在各方面而言,均旗鼓相當沒有差異;
" 認定凡由本辦法之其他機構所認證驗證合格之「受驗證者」,在該「
受驗證者」取得認證之前提下所發或開立之「證明文件」,其有效地
與該成員本身所認證驗證合格之「受驗證者」所發出或開立之「證明
文件」,乃是依據相同之認證、驗證基礎,而發出或開立者,並且對
外廣為宣傳此一「驗證基礎」,就已參與本辦法之所有成員機構彼此
之間而言,均是相同。

6.每一參與本辦法之成員均必須:
" 對經由任一「有參與本辦法之成員」因由該成員依其本身之認證業務
之踐履,而予以認證驗證之某一機構所發出或開立之「合格證書」而
提出之所有異議或申訴案由,展開調查;
" 在其本身之身份定位、狀態已發生重要變化,或即將發生重大變化,
其系統運作狀況,或其認證驗證作業機制,已發生大要變化或即將發
生重大變化之情況,儘速將之通知其他之參與本辦法之成員機構;
" 適切地參與投入 MLA 團體之業務活動;
" 適切地參與 MLA 團體之會議,以及技術委員會之會議;
" 提供稽核及評鑑專家參與投入 MLA 團體之成員及申請加入此一 MLA
辦法者之認證驗證業務之評估、再評估及監督作業;
" 與其他認證驗證專業機構團體合作,建立關係,以拓展及延伸 MLA
業務及影響力;
" 在保密之前提下,以及以專業水準及素養運用一切資訊。

7.若在符合依相關法令及程序之前提下,經認定可容許一新的操作某一系
統之認證驗證機構參與本辦法,則該新加入之認證驗證機構必須簽署一
份 MLA 簽署單,然後再取得 PAC 主席之授權認同。
該新成員將可列於成員名單(文件編號:PAC-DOC-032) 。在本辦法之
成員有意延伸,即添加新的認證驗證業務項目時,亦準用上述同一程序


8.若參與本辦法之成員有意撤出本辦法時,不論其緣由如何,該成員就必
須至少在撤出之前三個月之前,將此一意向作成書面字,經由 MLA 管
理委員會通知本辦法之所有其餘參與成員團體,在一旦發生有成員退出
本辦法,或有一成員之認證驗證業務發生變化之情況下,該成員之 MLA
簽單將撤消(若有必要時)並另行簽署作成一份新的MLA簽單,如 PAC-
DOC-032 所示之成員名單亦將據以修正。每當成員名單 PAC-DOC-032
修改後,修正後之新成員名單必須由 PAC 之主席簽署,周知各成員,
並同時置放在 PAC 網頁上供所有成員瀏覽。

9.本 PAC 多邊相互承認辦法之文字內容若有任何修正,必須由 PAC 之
全體成員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