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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標準檢驗局與(新加坡)標準、生產力暨創新局間符合性評估作業互相承認協議之修訂文
簽訂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0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06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新加坡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臺灣)標準檢驗局局長陳介山與(新加坡 )標準、生產力暨創新局總裁 Loh Khum Yean 簽署;並自九十五年九 月六日生效

 
標準檢驗局與標準、生產力暨創新局,咸同意修訂於 2005 年 11 月 28
日完成簽署之符合性評估作業相互承認協議,針對附件 III 之台灣、澎
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欄位增加下列法規。

‘7.地面數位電視接收機指定試驗室特定規範 (2005 年 11 月 10 日公
告),及由後續公布者再予修正。’

雙方以英文及中文各繕製兩份修訂文,且視同原協議之一部分作解讀,於
下列簽署者簽署本文之日即生效力。此外,本相互承認協議及其他文書與
協定中引述本協議所用‘協議’一詞,應與本修訂文所作修訂一致。除此
修訂以外,本協議之其他所有要求與條件應仍保有全部權利與效力。


代表:標準檢驗局 代表:標準、生產力暨創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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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介山博士 Loh Khum Yean
局長 總裁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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