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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標準檢驗局與奧地利標準中心合作總協定(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7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奧地利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及六月二日中華民國(台灣)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局長陳介山與奧地利標準中心執行長 Ing. Dr. Gerhard Hartm- ann 於奧地利及臺北簽署;並自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生效

 
前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主要辦公處所位於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市濟南路一段四
號,與奧地利標準中心,主要辦公處所位於 Heinestrae?38, 1020
Wien, Austria,(以下簡稱雙方)有意願就雙方現有各領域之業務進行
合作,以促進兩國間的商品貿易,爰簽署本一般性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範圍)
為達到前言所述的目的,雙方同意就下列領域進行合作:
1.標準化
2.訓練
3.資訊交換
4.為達成前言所述目的的其他領域,如產品測試及驗證。
第二條 (進一步合作)
雙方應就第一條第四項各個領域之合作活動細節簽署個別之備忘
錄。
第三條 (資訊交換)
雙方同意定期交換下列資訊,以英文版優先:
1.標準化領域相關的標準、期刊及刊物;
2.訓練課程之教材;
3.工業產品的技術性法規;
4.產品驗證計畫與市場監督;以及
5.其他有關符合性評鑑者。
第四條 (信心建立及專家交流)
雙方同意進行提升對彼此技術基礎架構信心所需的工作,如技術
專家的交流,以朝向在可能的領域發展相互承認協議而努力。雙
方同意依雙方特別的安排進行第一條所述之專家交流。
第五條 (參與國際/區域組織)
雙方同意在國際暨區域組織架構下,致力於促進鞏固雙方之立場
,並增進各自在標準化及符合性評鑑領域國際活動之角色。
第六條 (機密性)
雙方應確保本協議架構下所獲取文件或資訊之機密性。該等資訊
只有在取得提供資訊方的書面同意下方能轉送第三者。
第七條 (爭議)
任何因本協議之解釋及履行所產生的爭議應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

第八條 (效期及修訂)
本協議得於任何時間經雙方書面同意後修訂,效期為兩年,除非
任何一方事先於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協議。本協議將
於兩年到期後自動續約,除非收到其中一方於九十天前提出異議
之通知。

以下簽署人經由適當授權,於下列所述日期簽署本英文版協議二份。

代表中華民國(台灣) 代表奧地利標準中心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陳介山 Ing. Dr. Gerhard Hartmann
局長 執行長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