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與財團法人日本交流協會打工度假簽證換函
簽訂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01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日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馮寄台與財團 法人交流協會理事長中篤於東京簽換;並自九十八年六月一日生效

 
日業字 第 0981042 號
民國 98 年 4 月 3 日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
理事長 中篤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 馮 寄台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向財團法人交流協會申致敬意,同時在此告知針
對日本國民以度假為主要目的而在臺灣長期停留,並附帶從事工作以填補
旅行資金之打工度假制度一事,臺灣有關當局計畫自本年○月○日起,在
臺灣相關法令許可範圍之內採取如下措施。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並期望藉由此次本諸互惠主義所採取之措施,使
臺日間之合作關係更為密切,並促進臺日間之相互理解。
1.對於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核發 1  年效期之多次入境停留簽證(加
註打工度假事由),效期自核發日起算:
(a)申請前述簽證時為居住於日本之日本國民。
(b)申請前述簽證時之年齡介於 18 歲以上、30 歲以下。
(c)在不超過 1 年之期間內,以度假為主要目的而停留臺灣。
(d)過去未曾取得前述簽證。
(e)無被扶養者同行(被扶養者持有前述或其他簽證者除外)。
(f)申請前述簽證時持有效期 6 個月以上之日本護照。
(g)持有返回日本之交通票卷,或有足夠經費購買該票卷。
(h)持有足以維持停留臺灣最初期間生活所需費用。
(i)身體健康且無不良紀錄及犯罪紀錄。
(j)加保海外旅遊健康保險。
2.不會純粹基於申請者欠缺中文知識,而拒絕核發上述 1. 之簽證。
3.上述 1. 之簽證必須遵照本制度特定之程序,向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
處、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橫濱分處、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那霸
分處、台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或台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福岡分
處提出申請。必要時,申請者必須接受同辦事處專責人員面試,以決定
是否核發簽證。
4.持有上述 1. 之簽證之日本國民得以停留臺灣期間自入境日起算最長 1
年。日本國民不得超過所核准之期間而延長停留,或在停留期間內變更
停留資格。
5.依照本制度停留臺灣之日本國民應遵守臺灣之法令,且不得從事與本制
度目的不符之工作。
6.依照本制度停留臺灣之日本國民得以為了填補旅行資金而在度假期間附
帶從事打工。
7.依照本制度停留臺灣之日本國民得以參加以學習臺灣文化或風土民情為
目的之語言課程或類似講座。
8.臺灣有關當局將鼓勵臺灣相關之青少年團體、文化團體以及地方社會團
體提供依照本制度停留臺灣之日本國民適當之洽詢管道。
9.臺灣方面得以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是公共衛生上之危險性為由,暫時
停止前述諸措施之全部或部分之執行。有關停止相關事項以及停止生效
日等,將由亞東關係協會直接通知財團法人交流協會。
10. 臺灣方面若要終止執行前述諸措施,將由亞東關係協會於終止 3 個
月前預先以書面通知財團法人交流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