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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淨煤及先進發電系統技術合作協定(中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駐美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副代表李辰雄與 美國在台協會副理事主席芭芭拉.施藍旗簽訂;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二十 日生效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淨煤及先進發電系統技術合作
協定(中譯文)
第一條–範圍
本協定提供予一定之架構使得美國在台協會(AIT) 得透過其指
定之代表,即美國能源部煤炭及發電系統化石能源辦公室(DOE
)以基於有償之基礎提供技術專業、訓練及科學交流活動予駐美
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 指定之代表,即經濟部能源委員
會(MOEAEC)。
第二條–授權
本協定係根據西元一九七九年四月十日台灣關係法 Public Law
96–8(22 USC 3301 et seq.)而訂定。
第三條–目標
本協定主要的目標係建立一定之架構使得 AIT,得透過其指定之
代表,即 DOE 與 TECRO 所指定之代表即MOEAEC進行有償之技
術合作。此一技術合作之目標係:
1.於台灣從事有關加強改進先進發電系統及相關科技利用之知識
及能力之合作活動。
2.為台灣提供計劃及實施淨煤及先進發電系統之技術協助。
3.提供教育訓練予 TECRO 所指定之代表,即 MOEAEC 所指定之
台灣參加者。
4.提供有關如何架構及財務誘因方案於改良之先進發電系統科技

5.促進有關科學與技術交流方案。
6.提供有關研究發展及技術移轉管理之訓練予台灣相關之組織。
第四條–合作活動
本協定所為之合作活動係經由 AIT 其所指定代表 DOE 及 TE-
CRO 及其指定代表 MOEAEC 磋商後決定。合作活動包括但不限於
下述項目:
1.共同研究方案之進行。
2.系統規格及收購計劃之發展。
3.資訊交流。
4.參加經同意之研究、發展、分析、設計及實驗活動之科學及技
術人員之交流。
5.舉行經同意議題之研討會及其他會議。
6.台灣參加者之訓練。
7.其他經雙方同意之改進先進發電系統、淨煤技術及副產品利用
科技之合作形式。
第五條–執行安排協議
A.當 AIT 及 TECRO 同意履行本協定所訂之任一形式之合作,
當事人雙方將會以指明本協定並依本協定之條款,達成一執行
安排協議。
B.每一執行安排協議應指明活動之技術範圍、管理責任、特定財
務安排、經費及時程之預估、應遵守之程序、包括帳目及記錄
之查閱、智慧財產權之處置、責任及其他適當事務之處理。
C.所有有關依本協定之特定執行安排協議所進行之合作活動,均
應受規範於(a) 有關 AIT 其指定代表 DOE 及 TECRO 及
其指定代表 MOEAEC 之相關個別及應適用之法律、規範、政策
、及行政程序之規範;及(b) 可運用之經費。
第六條–TECRO 之責任
A.根據本協定,TECRO 應協助 AIT 就為實施本協定而由 AIT
贊助於台灣訪問之 AIT 指定之代表,即 DOE 之人員,取得
簽證及其他必備文件。
B.根據本協定,TECRO 應協助 AIT 就實行訂明於本協定之執行
安排協議之協助為必需之允許及授權之取得,包括經由 AIT
贊助於台灣之 AIT 所指定代表,即 DOE 之人員得予進入
TEC RO 所指定代表 MOEAEC 所管轄之設施及地域。
C.TECRO 應依本協定確保 AIT 及其指定代表即 DOE 不受任何
由 TECRO 所代表區域當局所為所有關稅及規費之課徵。AIT
或其指定之代表即 DOE 不應負擔因執行本協定條款所生之任
何稅賦或任何類似規費。
第七條–AIT 之責任
A.AIT 應透過其指定之代表 DOE 就有關依本協定所提供之服務
以其慣用之形式及細節,保存正確及系統化之帳戶及紀錄應允
許 TECRO 或其指定之代表,MOEAEC 就該等資料為檢查或製
作影本。
B.AIT 應透過其指定之代表 DOE 將依本協定 TECRO 得為合理
請求之有關服務之資訊提供予 TECRO 或其指定之代表 MOEA-
EC。
C.當記載於本協定之執行安排協議而提供予 TECRO 之特定服務
完成時,AIT 所指定之代表應將由 AIT 或其指定之代表,即
DOE 依本協定所編纂或準備之所有報告、計算、評論、建議及
相關技術資訊之影本交付予 TECRO 或其指定之代表即 MOEA-
EC。
D.於 TECRO 得資助 AIT 之程度範圍內,AIT 經由其指定代表
DOE 將提供依本協定所必要實施活動之該等適格之人員、設備
及設施。
E.於 TECRO 得資助 AIT 之程度範圍內,AIT 經由其指定之代
表 DOE,應將提供所有技術、管理及其他必要支援予 AIT 贊
助之 AIT 指定之代表,即 DOE 於台灣之人員以補足其服務
之需要。
第八條–財務安排
A.除於本協定之執行安排協議中另行同意及經載明之安排外,依
本協定之活動係於完全有償之基礎下為執行。
B.AIT 經由其指定之代表即 DOE 應提供予 TECRO,符合 AIT
及其指定代表即 DOE 之標準財務規範及作業之支持補償要求
之文件。
C.根據第五條規定,每一執行安排協議應載明涵蓋於執行安排協
議下之財務及付款安排活動,以及應包括至少第一年活動預估
之預算。
D.TECRO 應向 AIT 就所有由 AIT 或其指定代表,即 DOE 根
據本協定所產生之費用為必要補償之安排。
第九條–智慧財產權
A.AIT 及其指定代表,即 DOE 及 TECRO 及其指定代表,即
MOEAEC 於依保護所有權資訊、發明、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
權之需求下,支持基於本協定所提供、交流、產生之資訊最廣
泛可能之傳播。
B.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分配,及資訊傳播之細節將會詳載於本
協定之每一執行安排協議中。
C.任一當事人基於本協定所為對他方當事人資訊之移轉應就為移
轉當事人之最大認知及信念而言係屬正確,但為移轉當事人就
所移轉資訊之適合性不對受移轉當事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之特
定目的使用或適用為任何擔保。由當事人雙方聯合發展之資訊
應就當事人雙方之最大認知及信念而言係屬正確。任一當事人
並不就該聯合發展之資訊之正確性或對任一當事人或其他任何
第三人之特定目的使用或適用為任何擔保。
第十條–責任
TECRO 應就對美國政府,AIT ,AIT 所指定代表即 DOE 或任何
美國政府或 AIT 之執行部門或官員基於本協定所產生活動所引
致之任何訴訟為抗辯之協助。TECRO 進一步同意對美國 AIT、
AIT 所指定代表即 DOE 或任何美國政府或 AIT 之執行部門或
官員使其免於受基於執行本協定工作所致之人身傷害、死亡或財
產損失而由 TECRO 其指定代表即 MOEAEC 或於台灣或其他地方
之主體或個人所提出之主張。
除了由 AIT 或其指定代表即 DOE 之人員所引起之 AIT 或其
指定代表 DOE 財產上之損失或毀損之外,TECRO 同意就有關本
協定活動所致 AIT 或其指定代表即 DOE 所屬財產之任何損失
或毀損,向 AIT 或其指定代表,即DOE為必要之補償。
第十一條–生效日
本協定於後附最後簽名之日正式生效。
第十二條–修改及終止
A.本協定及其執行安排協議得由AIT及TECRO書面同意而為修改

B.本協定得由任一方當事人於任一終止日至少六十日前以書面
向他方當事人或其指定代表為終止之通知。且雙方同意就終
止日達成一致之同意為努力,以使活動之終止及人員之遣送
得順利進行。
第十三條–爭端之解決
AIT 及 TECRO 於任一當事人要求時,應就有關本協定條款所
生之任一事項為磋商及基於合作精神及雙方互信就所生之爭端
或誤解共同努力為解決。

駐美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美國在台協會:

李辰雄 芭芭拉.施藍旗
副代表 副理事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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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01/20/04 日期 10/3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