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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明尼加共和國中華民國協助多明尼加共和國開發小水力發電計畫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中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27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06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中華民國大使館與多明尼加外交部於多 京聖多明哥市簽換;並自九十一年三月七日生效

 
多明尼加外交部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第 CEO2003-1220 號照會
多明尼加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提及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二○四號函,本部茲請奉告中華民國政府: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盼能
續延現由水利局推動之「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開發小水力發電計畫
協定」效期兩年,協定效期改為自動延長。

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大使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於多京聖多明哥市




駐多明尼加大使館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致多明尼加外交部第 2003-219
號節略
中華民國大使館茲向外交部致意並聲述:接准外交部二○○三年七月二十
八日第 CEO2003-1220 號函節略內開
『多明尼加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提及二○○三年七月十七
日第一二○四號函,本部茲請奉告中華民國政府: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盼
能續延現由水利局推動之「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開發小水力發電計
畫協定」效期兩年,協定效期改為自動延長。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順向
中華民國大使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館茲復告外交部:中華民國政府欣然同意將中多兩國於一九
八一年八月十四日所簽署之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開發小水力發電計
畫效期續延兩年,外交部與大使館往還節略,即構成有關本案之一項協議


中華民國大使館順向外交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於多京聖多明哥市



多明尼加外交部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第 DE 2037 號照會
多明尼加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提及二○○三年八月二十七
日第二-九號函,本部茲奉告大使館:同意現由水利局推動之「中華民國
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開發小水力發電計畫協定」效期續延兩年。

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大使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於多京聖多明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