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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間電磁相容性檢驗相互承認協議換函
簽訂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1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15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澳大利亞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駐澳大利亞代表處代表楊進添與澳大利亞 商工辦事處代表孫芳安簽換;並自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生效

 
楊進添
代表
駐澳大利亞代表處(TECO)
Unit 8, Tourism House
40 Blackall Street
BARTON ACT2600

楊代表閣下:
玆依近日澳洲通訊總署(ACA) 與駐澳大利亞代表處(TECO)就電磁相容
性(EMC) 檢驗法規列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諮商結果,本人樂於奉告澳大
利亞商工辦事處(ACIO)將以澳洲通訊總署為政府代表與貴國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BSMI)執行一項協議。
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在此確認,澳洲對於涵蓋於本信函之設備將引用亞太
經合會電信設備符合性評鑑相互承認協議(APEC Telecom MRA)之一般條
款、附錄A及附錄B第一階段程序之規定。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符合性評鑑
相互承認協議列於本信函附件以供參考。
本信函及閣下復函所構成之前述協議,應自本人收到閣下復函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係澳洲通訊總署與貴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在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符
合性評鑑相互承認協議之條款下所獲得之共識。
依據本協議,澳洲通訊總署將視需要引用附錄 B 第一階段之程序認可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指定之測試實驗室作為符合性評鑑機構(CABs),並對本
信函涵蓋之設備接受認可之符合性評鑑機構所出具符合澳洲通訊總署電磁
相容法規之符合性評鑑測試報告。
澳洲通訊總署將依據本信函附錄 1 及 2 所列之技術法規及特定標準接
受由認可之符合性評鑑機構所出具之測試報告;附錄1或2之內容若有任何
修正澳洲通訊總署將會通知貴代表處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本人並樂意奉告,澳洲通訊總署為負責認可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本協議
所通知之電磁相容符合性評鑑機構之法定權責機關。同樣地,貴國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將認可澳洲通訊總署依本協議所通知之電磁相容符合性評鑑機
構。
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將隨時告知貴代表處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有關負責本
協議之聯絡官員資料,目前由澳洲通訊總署 Mr Ian McAlister 擔任聯絡
官員。
澳洲通訊總署將依據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之一般條款、附錄
A 、及附錄 B 第一階段程序之規定指定測試實驗室以供台灣依標準檢驗
局電磁相容法規認可為符合性評鑑機構。澳洲通訊總署瞭解雙方有必要交
換關於符合性評鑑機構認證技術規範之資訊。
澳洲通訊總署告知將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協商,就本信函所涵蓋之設備,
採取措施以協助本協議之執行。
本人將(依澳洲通訊總署所告知)通知貴代表處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有關
澳洲各州負責電氣安全符合性評鑑相互承認主管機關之聯絡人員資料。

孫芳安〔簽字〕
代表
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
Suite 2608, level 26, International Trade Building
333, Keelung Rd., Sec. 1,
TAIPEI 110

附件:
附錄 1:澳洲 EMC 法規清單
附錄 2:ACA 管制之 EMC 標準清單
附錄 3: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符合性評鑑相互承認協議




孫芳安
代表
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ACIO)
Suite 2608, level 26, International Trade Building
333, Keelung Rd., Sec. 1,
TAIPEI 110

孫代表閣下:
本人已收到閣下二ΟΟ四年七月十五日關於近日駐澳大利亞代表處(TECO
)與澳洲通訊總署(ACA) 就電磁相容性(EMC) 檢驗法規列管設備相互
承認協議諮商結果之來函,閣下來函及本信函所列之協議內容,應自澳大
利亞商工辦事處(ACIO)收到本信函之日起生效。
駐澳大利亞代表處在此確認,台灣對於自貴國輸入且涵蓋於本信函之設備
將引用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符合性評鑑相互承認協議(APEC Telecom MRA
)之一般條款、附錄 A 及附錄 B 第一階段程序之規定。亞太經合會電
信設備符合性評鑑相互承認協議列於本信函附件以供參考。
本協議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與澳洲通訊總署在亞太經合會電信設
備符合性評鑑相互承認協議之條款下所獲得之共識。
依據本協議,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將引用附錄 B 第一階段之程序認可澳洲
通訊總署指定之測試實驗室作為符合性評鑑機構(CABs),並對本信函涵
蓋之設備接受認可之符合性評鑑機構所出具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磁相
容法規之符合性評鑑測試報告。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將依據本信函附錄 1 所列之電磁相容法規及產品清單
接受由認可之符合性評鑑機構所出具之測試報告;附錄 1 之內容若有任
何修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將會通知貴辦事處及澳洲通訊總署。
本人並樂意奉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負責認可由澳洲通訊總署依本協議
所通知之電磁相容符合性評鑑機構之法定權責機關。同樣地,澳洲通訊總
署將視需要認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本協議所通知之電磁相容符合性評鑑
機構。
駐澳大利亞代表處將隨時告知貴辦事處及澳洲通訊總署有關負責本協議之
聯絡官員資料,目前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吳明德組長擔任聯絡官員。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將依據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之一般條款、
附錄 A、及附錄 B 第一階段程序之規定指定測試實驗室以供澳洲依澳洲
通訊總署電磁相容法規認可為符合性評鑑機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瞭解雙
方有必要交換關於符合性評鑑機構認證技術規範之資訊。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告知將與澳洲通訊總署協商,就本信函所涵蓋之設備,
採取措施以協助本協議之執行。
此次換函係為達成台澳雙方關於本信函所涵蓋設備之相互承認協議,在無
進一步之明確協議下,對於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符合性評鑑相互承認協議
之引用,於任何情況皆不能被解釋為代表台灣對於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符
合性評鑑相互承認協議涵蓋設備範圍之立場。

楊進添〔簽字〕
代表
駐澳大利亞代表處
Unit 8, Tourism House
40 Blackall Street
BARTON ACT2600

附件:
附錄 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磁相容法規及產品清單
附錄 2: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符合性評鑑相互承認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