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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有關外貿範疇之經濟貿易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5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拿馬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簡又新與巴拿馬共和 國工商部長哈哥梅於台北市簽訂;本協定將在雙方各自完成國內法律必 要程序並通知對方後三十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有關外貿範疇之經濟貿易技術合作協定
前言
中華民國透過外交部及經濟部為一方,巴拿馬共和國政府透過工商部為另
一方,以下稱為雙方。
為進一步加強雙方既有之傳統友好及平等互惠之合作關係,
為透過合作暨交流協助提升其人民之最高福祉,
為促進雙方貨品及服務業之貿易往來及多元化,
為推動投資及增進經濟議題之合作,
為深化雙方經貿及技術合作關係,雙方相信不同經濟業別之參與確具重要
性,雙方體認經濟上彼此各具擅長且具互補性,
決議
簽署此協定以提昇兩國經貿往來及技術合作轉移關係,並促進雙方之整體
永續發展。
第一章
合作之機制
第一條:雙方認知兩國政府之合作可拓展並有助各項產業間之經濟關係,
爰將加強裨益雙方貿易及經濟發展之基礎。
第二條:為達成本經濟貿易技術合作協定有關外貿範疇之目的,雙方政府
將:
1.設置合作協調單位協調雙方之合作方案。
2.盡最大能力編列預算合作計畫所需財源。
第三條:雙方合作將根據個別協議主要以下列方式進行:
1.資訊交換
2.人員訓練
3.獎學金
4.實習及觀摩旅行
5.顧問 (派遣專家)
6.特別之研習
第二章
合作計畫
第四條:為便利並支援貿易交流,雙方將致力於加速:
1、相關產業資訊之交流及透明化,包含現行相關貿易及投資之
政策、法規、國內市場一般價格及供需情形及其他相關方面

2、推動貿易業者之會晤及企業人士之交流接觸。
3、加強雙方企業之合作暨交流,組織推動雙方投資、商品暨服
務交易之訪問團。
產業發展計畫
第五條:在本協定範圍內,雙方:
1、鼓勵相關產業界公會進行技術轉移或人才培訓等交流計畫。
2、共同推動產業間結盟以促進其全球化。
3、請求對方提供招標程序之公開資訊並予解答相關資詢。
加強貿易談判之合作計畫
第六條:雙方進行瞭解國際貿易談判中具相同目標之部份,以研議進行共
同作法,倘係可行並協助對方使成多邊經貿組織或協定之締約國

促進貨物及服務業投資及出口計畫
第七條:雙方同意藉由貨物及服務業投資及出口之推動增進雙方之商業交
流。
第八條:鼓勵雙方企業尋求可進行投資及策略聯盟之領域,以共同擴展雙
方及第三國市場。
第九條:雙方政府鼓勵其企業:
1.採購另一方貨物及服務業。
2.在另一方設立轉運倉儲及區域營運中心。
便利商業交流協助計畫
第十條:雙方關務主管機關應致力於簡化關務程序,為達該目標雙方宜:
1.建立及維繫溝通管道,以便促進安全及迅速之資訊交流;
2.尋求可供發現及預防來自一方或第三國貨品違規轉運之機制

3.鼓勵熟諳查緝法規與實務之關務專家進行交流。
第十一條:雙方同意交換兩國現行之國家標準,以增進兩國貿易往來。
觀光業發展計畫
第十二條:鼓勵雙方觀光旅遊活動之相互推廣及旅遊資訊之交流。
技術培訓計畫
第十三條:中華民國將透過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及職訓機構培訓巴拿馬之
農 漁林及工業方面之技術勞工以及行銷暨經貿人才。
培訓重點為:
1、勞動品質及產銷技能。
2、先進技術之操作能力。
其他合作計畫
第十四條:巴拿馬願居間協助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等類似之國際
合作專責機構參與區域性國際組織共同融資合作計畫等。

第三章
委員會組織
第十五條:雙方同意設置一部長級委員會,由中華民國外交部及經濟部部
長或其指定人員,及巴拿馬共和國工商部部長或其指定人員組
成。委員會於其中一方要求時集會。
第十六條:委員會目標如下:
1、推動促進雙方貿易投資之方案。
2、查明影響貿易投資流通之窒礙與問題以求合作解決。
3、維持產品、服務及投資貿易資訊流暢系統,俾定期評估此
一關係進展情形。
4、及時迅速檢視任何雙方決定研商之共同相關議題。
5、追蹤本協定之合作計畫及
6、制定支持本協定進展之技術性手續及機制。

本協定將在雙方各自完成國內法律必要程序並通知對方後三十日起生效。

本協定以中文及西班牙文繕製,兩種文字正本,同一作準。

本協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即公元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於台北市簽署。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 簡又新

巴拿馬共和國工商部長 哈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