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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間有關援助興建中塞工業園區合作議定書
簽訂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塞內加爾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駐塞內加爾共和國大 使黃允哲與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代表工業暨手工業國務部長薩瓦內於達 卡簽訂;並自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與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間有關援助興建中塞工業園區合作議定書
中華民國政府由駐塞內加爾共和國黃允哲大使閣下代表;
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由工業暨手工業國務部長薩瓦內代表;
基於中華民國與塞內加爾共和國間密切關係,
基於中華民國政府與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加強合作之意願,
基於中華民國政府協助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發展中小企業之意願,協助興
建工業園區以吸引外人投資,
基於中華民國政府承諾資助於典尼亞究地區四十二公頃土地上興建中塞工
業園區以因應工業廠房之大量需求,爰協議如下:

第一條:計畫內容
本項合作議定書為中華民國政府資助塞內加爾政府於典尼亞究地
區四十二公頃土地上興建中塞工業園區供塞內加爾政府使用。
工業園區基本設施如下:
電力、電信、自來水、廢棄物處理、污水處理。
興建十五個工業廠房包括:
˙第一類型廠房十四個 (一五○平方公尺) ,其中一個作為服務
中心辦公室;
˙一個廠房三○○平方公尺;
˙園區有倒刺圍牆,長度二,六公里 (每一廠房均有自行之圍牆
) ;
˙廠房間之道路網。
第二條:援助金額
中華民國政府以貳佰萬美元資助興建園區基本設施之用。
可行性研究已經完成,中、塞雙方均願儘速進入興建階段。
第三條:動支款項
本計畫款項將存於達卡之銀行,並由中華民國駐塞內加爾共和國
大使館控管。
中華民國駐塞內加爾共和國大使館依據塞內加爾工業暨手工業部
轉送之工程管理機關具名同意之工程進度文件及請款明細撥款,
俾有效控管。
第四條:執行計畫
中華民國政府與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將提供必要協助以執行本議
定書第一條所述各項內容。
塞內加爾共和國工業暨手工業部將與得標之 COMPAGNIE SAHELI-
ENNE D'ENTREPRISES (C.S.E.) 工程公司簽署工程契約。得標之
工程公司係經由塞內加爾政府及中華民國駐塞內加爾共和國大使
館所組成之招標委員會認可。
第五條:工程管控
塞內加爾共和國工業暨手工業部為計畫主管單位,授權 l'Agen-
ce d'Amenagement et de Promotion des Sites Industriels (
APROSI) 督導工業園區工程之執行:
- 召開工地會議;
- 遵照設計圖及建築標準:
- 向控管單位提出工程月報;
- 處理工程期間與得標公司間糾紛;
- 辦理工業園區工程之初步驗收。
塞內加爾共和國工業暨手工業部依據工程月報資料每季提供工程
進度報告予中華民國駐塞內加爾共和國大使館。
第六條:稅務條件
中塞工業園區興建工程,免除一切稅捐及進口關稅。
第七條:議定書之修改
本議定書得於必要時經兩國政府同意,以換文方式補充或修訂之

第八條:議定書之生效及終止
本議定書自簽署日起生效,並於本合作議定書第一條規定工程完
成正式驗收後終止。
第九條:爭端解決
因執行本議定書所生之任何爭議雙方應以友好協商方式解決。

本議定書以法文及中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文同一作準。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其政府授權簽署如下,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即公元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簽訂於達
卡。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黃允哲閣下
駐塞內加爾共和國大使


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代表
薩瓦內閣下
工業暨手工業國務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