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及五月十五日中華民國政府與多明尼加共和國
政府簽換;並自九十年五月十五日生效
(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所簽署之合作協定效期改為自動延長)
多明尼加外交部二○○一年四月四日第 DEI-2001-0612 號節略中譯文
多明尼加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請奉告貴國政府:多明尼加
共和國政府盼能續延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所簽署之中華民國與多明尼
加共和國政府間工業技術合作協定效期兩年,協定效期改為自動延長。
多明尼加外交部向中華民國大使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駐多明尼加大使館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致多明尼加外交部第 2001-125 號節
略中譯文
中華民國大使館茲向外交部致意並聲述:接准外交部二○○一年四月四日
第 DEI-2001-0612 號節略內開
『多明尼加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請奉告貴國政府:多明尼
加共和國政府盼能續延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所簽署之中華民國與多明
尼加共和國政府間工業技術合作協定效期兩年,協定效期改為自動延長。
多明尼加外交部向中華民國大使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等由。
大使館茲復告外交部,中華民國政府接受上述節略之提議,欣然決定將中
多兩國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所簽署之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
間工業技術合作協定效期續延兩年,協定效期改為自動延長。外交部與大
使館往還節略,即構成有關本案之一項協議。
中華民國大使館順向外交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