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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中非共和國為發展手工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53 年 05 月 19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53 年 11 月 04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中華民國駐中非共和國大使陳澤溎與中非 共和國總統兼政府首長達可於班基簽訂;並於五十三年五月十九日生效 ;五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宣告廢止

 
中華民國政府與中非共和國政府為加強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決定於中
華民國手工業考察團在中非共和國考察之後,訂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依其所其派手工業考察團在中非共和國考察結果,
認為中非共和國具有手工業發展潛力,故雙方決定由中國政府對
中非政府提供一手工業技術示範隊。此項示範隊選定可資改善或
產出之手工業品,並指導設於班基工商專門學校內之一手工業訓
練班。該隊於必要時,經中非政府之同意,得在各省設立其他訓
練班。
第二條 手工業示範隊,由隊長一人及隊員三人至六人組成之。
第三條 該示範隊逗留期間暫定為一年,但經雙方同意,得延長其期間為
一年。
第四條 中國政府應負擔:
示範隊來往中非共和國之旅費,
該隊員在中非共和國服務期間之薪俸,
該隊員投保人壽及意外險並供給該隊為手工業訓練班所必需之手
工業工具。
第五條 中非政府應供給該示範隊工作場所、原料及所需完成其任務之一
切便利。
第六條 該示範隊隊員在中非共和國逗留期間,應享受該國政府所予聯合
國各專門機構專家在中非共和國工作者之同等待遇。
第七條 中非政府應對該示範隊供應備有適當傢俱之房屋,特別包括電氣
冰箱及廚房煤氣爐。
此項房屋至少包括隊長得以特別使用一房,及隊員每二人得使用
一房。
第八條 中非政府應供給該示範隊:
公用車輛一輛及司機一名,
並依該隊之請求及其為內地行駛起見,供應巡迴汽車一輛及司機
一名。
上述車輛之油料、保養及修理等費用均由中非政府負擔。
第九條 手工業訓練班之學員人數,依照該示範隊之建議及其需要由中非
政府決定之。中非政府所提出之學員,應先由該隊予以測驗並按
其智能程度加以遴選。
第一○條 本協定之雙方應盡一切努力,俾在最佳之情況下完成本協定之
各項規定。
兩國政府代表茲簽署本協定,並繕具中、法文本各二份,兩種
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即公曆一九六四年五月十九日訂於班基。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駐中非共和國代辦
陳澤溎 (簽字)

中非共和國政府代表:
中非總統兼政府首長
達可 (簽字)

*本協定因中非共和國於民國五十三年十月二日承認匪偽政權,經我國宣
告與其斷絕外交關係,於五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宣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