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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衣索比亞帝國間之手工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55 年 04 月 1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5 年 04 月 19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衣索比亞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四月十九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楊家麟與衣索比亞帝國 政府代表戴梅開.泰克伍德於台北簽訂;並於五十五年四月十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衣索比亞帝國政府,基於衣索比亞帝國工商部手工業司司
長戴梅開.泰克伍德先生自五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五十五年一月十四
日在中華民國所作之考察,決定締結技術合作協定一種,以改進並發展衣
索比亞國之手工業;並經由雙方代表,訂定下列各項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諾於本協定簽署之日起六個月內派遣手工業技術
隊一隊赴衣索比亞帝國。此項技術隊將協助衣國政府訓練製作手
工業品之技術人員。
第二條 手工業技術隊由隊長一人、藤器技師、竹工編織技師、竹工傢俱
技師、植物性纖維編織技師各一人組織之。
第三條 技術隊在衣索比亞之工作期間,自其抵達衣國之日起為期二年,
但經雙方政府同意,得予延長。
第四條 中國政府應負擔:
(一) 技術隊前往衣索比亞帝國及由衣國返華之旅費;
(二) 該隊人員之人壽暨意外保險;
(三) 該隊人員在衣索比亞帝國服務期間之薪俸,該項薪俸應免納衣
國稅捐;
(四) 該隊為訓練衣國手工業人員所必需之手工業工具。
第五條 衣索比亞政府應負責:
(一) 供給該技術隊以訓練場所、原料、及為完成其任務所需之一切
便利;
(二) 該隊人員在工作期間之內陸交通費用;
(三) 該隊人員之醫療費用;
(四) 供給該隊住所,隊長應單獨使用一房,技師二人使用一房。
(五) 供給該隊必需之公務車輛,並為中華民國交予該隊使用之汽車
一部供應司機一名,以及該車所需合理數量之油料、保養及修
理等項費用。
(六) 為該隊指派通曉英語之聯絡員一名,俾能給予所需之協助。
第六條 衣索比亞政府承允中華民國政府依據本協定派遣赴衣工作之各項
技術合作人員應享受衣索比亞政府畀予在該國服務之其他國家技
術合作人員之同樣待遇。
第七條 衣國受訓人員之人數應由技術隊視實際情況建議衣國政府決定之
。衣國政府所提出之受訓人員應由該隊予以資質測驗,以決定其
是否適於受訓。
第八條 本協定之雙方應盡一切努力,俾在最佳之情況下完成本協定之各
項規定。
本協定經雙方代表簽署後立即生效,效期至中華民國手工業技術
隊依照本協定第一條之規定抵達衣國之日起二年期滿為止。
本協定用中、英文各繕二份。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四月十九日即公曆一千九百六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訂於臺
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楊家麟 (簽字)

衣索比亞帝國政府代表:
戴梅開.泰克伍德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