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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瓜地馬拉共和國礦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92 年 02 月 29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81 年 02 月 29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3 年 02 月 1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一日及二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大使 歐鴻鍊與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次長羅達斯簽換;並於八十一年二月十 二日生效

 
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次長羅達斯致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歐大使鴻鍊照會
中譯文
大使閣下:
茲謹奉告,瓜地馬拉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於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簽署
之「中、瓜地馬拉礦業技術合作協定」自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三日生效,並
經雙方於一九八七年二月三日及十三日,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二日及十三日
,一九九○年三月十四日及十五日與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二日及五月十四日
換文續延,最近一次續延係由吾國 總統於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批准
,其效期將於本年二月十二日屆滿,為使 貴國礦技團繼續與能礦部合作
,以發展礦業經濟,擬請閣下轉請 貴國政府惠予同意將上述協定之效期
續延兩年。
倘中華民國政府同意瓜地馬拉政府續延該協定效期之請求,則本照會及
閣下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正式協議,將前述於一九八五年
十二月十八日簽署之礦技合作協定效期自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二日起續延至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一日止。
至盼 貴國政府同意本項請求,本人順向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次長
羅達斯〔簽字〕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一日於瓜地馬拉市

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共和國歐大使鴻鍊復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長梅年德
斯照會中譯文
部長閣下:
本人謹向 閣下致意並聲述:接准 貴部羅達斯次長閣下本 (一九九二)
年二月十一日第 II-5-AS-6 號照會內開:
「大使閣下:
茲謹奉告,瓜地馬拉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於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簽署
之「中、瓜地馬拉礦業技術合作協定」自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三日生效,並
經雙方於一九八七年二月三日及十三日,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二日及十三日
,一九九○年三月十四日及十五日與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二日及五月十四日
換文續延,最近一次續延係由吾國總統於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批准,
其效期將於本年二月十二日屆滿,為使 貴國礦技團繼續與能礦部合作,
以發展礦業經濟,擬請閣下轉請 貴國政府惠予同意將上述協定之效期續
延兩年。
倘中華民國政府同意瓜地馬拉政府續延該協定效期之請求,則本照會及
閣下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正式協議,將前述於一九八五年
十二月十八日簽署之礦技合作協定效期自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二日起續延至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一日止。
至盼 貴國政府同意本項請求,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次長
羅達斯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一日於瓜地馬拉市
本人茲敬覆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接受 貴國政府之建議,因此本照會與閣
下之照會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正式協議,並自該日 (一九九二
年二月十二日) 起生效。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 歐鴻鍊〔簽字〕
一九九二年二月廿九日瓜地馬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