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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瓜地馬拉共和國礦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91 年 05 月 14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80 年 05 月 14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1 年 02 月 12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十二日及五月十四日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大使歐鴻 鍊與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次長費耶戈達簽訂;並於八十年二月十三日 生效

 
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次長費耶戈達致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歐大使鴻鍊照
會中譯文
大使閣下:
茲謹奉告,瓜地馬拉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於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簽署
之「中、瓜地馬拉礦業技術合作協定」,自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三日生效,
並經雙方於一九八七年二月三日及十三日,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二日及十三
日與一九九○年三月十四日及十五日換文續延,最近一次續延係由吾國總
統於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批准,其效期將於本年二月十二日屆滿,為
使貴國礦技團繼續與能礦部合作,以發展礦業經濟,擬請閣下轉請貴國政
府惠予同意將上述協定之效期續延一年。
倘中華民國政府同意瓜地馬拉政府續延該協定效期之請求,則本照會及
閣下覆照即構成貴我國政府間之一項正式協議,將前述於一九八五年十二
月十八日簽署之礦技合作協定效期自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三日起續延至一九
九二年二月十二日止。
至盼貴國政府同意本項請求,本人順向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次長
費耶戈達〔簽字〕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二日於瓜地馬拉市

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歐大使鴻鍊復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阿爾蘇照會中譯

部長閣下:
本人謹向閣下致意並聲述:接准 貴部費耶戈達次長閣下本 (一九九一)
年二月十二日第○二二六二號照會內開:
「大使閣下:
茲謹奉告,瓜地馬拉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於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簽署
之「中、瓜地馬拉礦業技術合作協定」,自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三日生效,
並經雙方於一九八七年二月三日及十三日,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二日及十三
日與一九九○年三月十四日及十五日換文續延,最近一次續延係由吾國總
統於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批准,其效期將於本年二月十二日屆滿,為
使貴國礦技團繼續與能礦部合作,以發展礦業經濟,擬請閣下轉請貴國政
府惠予同意將上述協定之效期續延一年。
倘中華民國政府同意瓜地馬拉政府續延該協定效期之請求,則本照會及
閣下覆照即構成貴我國政府間之一項正式協議,將前述於一九八五年十二
月十八日簽署之礦技合作協定效期自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三日起續延至一九
九二年二月十二日止。
至盼貴國政府同意本項請求,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次長
費耶戈達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二日於瓜地馬拉市
本人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接受上述建議。
茲並證實本覆照暨貴部來照即構成貴我兩國間之一項協議,並自該日 (一
九九一年二月十三日) 起生效。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 歐鴻鍊〔簽字〕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四日於瓜地馬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