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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瓜地馬拉共和國間礦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90 年 03 月 15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9 年 03 月 15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0 年 02 月 12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及三月十五日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共和國 大使陸以正與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次長馬丁尼簽換;並於七十九年三 月十五日生效

 
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長次長馬丁尼一九九○年三月十四日致駐瓜地馬拉
陸大使以正照會
大使閣下:
本人茲向 閣下致意並聲述,瓜地馬拉政府擬向 貴國政府提議,將 貴
我兩國政府間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簽訂,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三日生效
,復於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二日及十三日延期換文經敝國總統同年九月十四
日批准生效之礦業技術合作協定,再予延期乙年。俾 貴國礦業技術團得
能與敝國能產礦業部繼續合作,裨益瓜國礦業經濟發展。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礦業技術合作協定倘荷 貴國政府同意敝國政府之延期
提議,則本照會及 閣下復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之正式協定,並確認將一
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所簽訂礦業技術合作協定自本年二月十三日起延期
至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二日為止。
本人深盼本項提議能邀中華民國政府同意,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大使陸以正閣下

外交部次長
馬丁尼【簽字】

駐瓜地馬拉陸大使以正一九九○年三月十五日復瓜地馬拉外交部次長馬丁
尼照會
次長閣下:
本人茲向 閣下致意並聲述,接准 閣下本年三月十四日第○三六六八號
照會內開:
「大使閣下:
本人茲向 閣下致意並聲述,瓜地馬拉政府擬向 貴國政府提議,將 貴
我兩國政政間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簽訂,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三日生效
,復於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二日及十三日延期換文經敝國總統同年九月十四
日批准生效之礦業技術合作協定,再予延期乙年。俾 貴國礦業技術團得
能與敝國能源礦業部繼續合作,裨益瓜國礦業經濟發展。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礦業技術合作協定倘荷 貴國政府同意敝國政府之延期
提議,則本照會及 閣下復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之正式協定,並確認將一
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所簽訂礦業技術合作協定自本年二月十三日起延期
至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二日為止。
本人深盼本項提議能邀中華民國政府同意,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次長馬丁尼」

本人茲欣復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完全接受上述照會所提建議,確認將一
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所簽訂礦業技術合作協定自本年二月十三日起延期
至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二日為止。因此, 閣下照會及本項復照即構成 貴
我兩國政府間乙項正式協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次長馬丁尼
閣下
中華民國大使
陸以正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