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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瓜地馬拉共和國間礦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88 年 08 月 13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7 年 08 月 13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79 年 02 月 12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十二日及八月十三日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共和國 大使陸以正與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卡布雷拉簽換;並於七十七年 八月十三日生效

 
甲 駐瓜地馬拉陸大使以正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二日致瓜地馬拉外交部部長
卡布雷拉照會
部長閣下,
本人茲向 閣下致意並聲述:頃奉 敝國政府訓令,向貴國政府提議
將 貴我兩國政府間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簽訂,一九八六年二月
十三日生效之礦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乙年半,敝國政府認為本項延
期,依照原來協定相同內容及精神,將使敝國礦業技術團得 貴國能
源礦業部礦業總局合作,繼續在瓜地馬拉執行其任務,裨益瓜國礦業
經濟之發展。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礦業技術合作協定倘荷 貴國政府同意延期,則本
照會及 閣下之復照即構成貴我兩國間一項有效之協定。
本人深盼本項提議能邀瓜地馬拉政府同意,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
敬意。此致

中華民國大使
陸以正【簽字】

公元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二日於瓜地馬拉市

乙 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卡布雷拉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三日復駐瓜地
馬拉陸大使以正照會
大使閣下:
本人茲向閣下致意並聲述,接准 貴大使館本年八月十二日第 EC 七
七-七五七號照會內開:
「部長閣下:
本人茲向 閣下致意並聲述:頃奉敝國政府訓令,向 貴國政府提議
將 貴我兩國政府間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簽訂,一九八六年二月
十三日生效之礦業技術合作協定,延長乙年半。敝國政府認為本項延
期,依照原來協定相同內容及精神,將使敝國礦業技術團得與貴國能
源礦業部礦業總局合作,繼續在瓜地馬拉執行其任務,裨益瓜國礦業
經濟之發展。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礦業技術合作協定倘荷 貴國政府同意延期,則本
照會及 閣下之復照即構成貴我兩國間一項有效之協定。
本人深盼本項提議能邀瓜地馬拉政府同意,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
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陸以正

本人茲欣復 閣下,瓜地馬拉政府完全接受上述照會所提建議,確認
將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所簽訂之礦業技術合作協定自本年八月十
三日起延期至一九九○年二月十二日。因此, 貴大使照會及本項復
照即構成貴我兩國政府間一項正式協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大使陸以正閣下

外交部部長
卡布雷拉【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