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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瓜地馬拉共和國間礦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87 年 08 月 13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6 年 08 月 13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77 年 08 月 12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三日及八月十三日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共和國大 使陸以正與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次長謝惠孫簽換;並於七十六年八月 十三日生效

 
駐瓜地馬拉陸大使以正一九八七年八月三日致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部長
季紐內斯照會
部長閣下:
本人茲向 閣下致意並聲述:頃奉敝國政府訓令,向 貴國政府提議將
貴我兩國政府間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簽訂、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三日生
效之礦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一年。敝國政府認為本協定之延期,將使敝
國礦業專家得有充分時間在瓜地馬拉執行其任務,裨益瓜國礦業經濟之發
展。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礦業技術合作協定,倘荷 貴國政府同意延期,則本照
會及 閣下之復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一項有效之協定。
本協定延長效期內,除目前已有一名礦業專家戴工程師國邦在瓜國進行非
金屬礦產之探勘與分析工作之外,一俟換文手續完成,敝國政府將加派三
名專家前來瓜國,從事礦產探勘與開發之研究。
本人深盼本項提議能邀瓜地馬拉政府同意,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季紐內斯閣下

中華民國大使
陸以正

公元一九八七年八月三日於瓜地馬拉市

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次長謝惠孫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三日復駐瓜地馬拉陸
大使以正照會
大使閣下:
本人茲向閣下致意並聲述,接准 貴大使館本年八月三日第 EC 七六-五
一七號照會內開:
「部長閣下:
本人茲向 閣下致意並聲述,頃奉敝國政府訓令,向 貴國政府提議將
貴我兩國政府間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簽訂、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三日生
效之礦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一年,敝國政府認為本協定之延期,將使敝國
礦業專家得有充分時間在瓜地馬拉執行其任務,裨益瓜國礦業經濟之發展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礦業技術合作協定,倘荷 貴國政府同意延期,則本照
會及閣下復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一項有效之協定。
本協定延期效期內,除目前已有一名礦業專家戴工程師國邦在瓜國進行非
金屬礦產之探勘與分析工作之外,一俟換文手續完成,敝國政府將加派三
名專家前來瓜國從事礦產探勘與開發之研究。
本人深盼本項提議能邀瓜地馬拉政府同意,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陸以正」

本人茲欣復 閣下,瓜地馬拉政府完全接受上述照會所提建議,確認將一
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所簽訂之礦業技術合作協定自本年八月十三日起延
期至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二日。因此, 貴大使照會及本項復照即構成 貴
我兩國政府間一項正式協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大使陸以正閣下

外交部次長
謝惠孫【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