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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間工業技術合作協定(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多明尼加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國剛與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拉雷多於聖多明哥市簽訂;並於八十 七年十一月五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為加強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決定
加強兩國間之工業技術合作,以促進工業與經濟發展,提高人民之生活水
準,爰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將相互交換兩國在工業領域內之技術知識及經驗,並根
據本協定之規定提供技術協助。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派遣—由數位工業專家組成之「工業服務團」
(以下簡稱「工服團」) ,前往多明尼加共和國從事工業技術協
助工作。
第三條 本協定所規定之工業技術合作包括:
一 中華民國政府協助多明尼加共和國改進投資環境及研修產業
政策。
二 中華民國政府協助多明尼加共和國建立有效之職訓體系,以
改善多國人力資源素質。
三 中華民國政府鼓勵並協助其企業界赴多明尼加共和國投資。
四 中華民國政府將配合其「中小企業輔導團」,對多國工業提
供技術協助及輔導,初期目標以多明尼加共和國傳統民生產
業為優先合作項目,包括食品加工、紡織、日用品、家具、
塑膠加工、五金零件及電子零件等關鍵產業之經營管理、生
產技術及品質提昇;中長期目標則以促進產業研究發展及提
升產品設計能力為主要輔導方向。
第四條 工服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服務期間,應就相關策劃或執行之顧問
工作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指定之合作機構密切配合,並對中華
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負責。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
大使館為該工服團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之聯繫機構。
第五條 中華民國政府將支付工服團人員之薪資與中多兩國間之機票費用
,以及推行工作所必須傳譯人員之薪資並提供須由中華民國運至
多明尼加共和國有助於工服團業務推動之器材及物料。
第六條 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承諾:
一 豁免中華民國政府為執行本協定所提供器材及物料之一切港
口稅、關稅及其他稅捐。
二 免除工服團人員在其境內之中央與地方政府所課徵之稅捐及
薪資所得稅,以及抵達多明尼加共和國時與抵達六個月內所
必須之行李及自用物品之關稅。
三 工服團人員如必須離開多明尼加共和國返回中華民國,再度
前來多明尼加共和國時,仍免除其所攜帶自用物品之關稅。
四 工服團人員得免稅進口其自用汽車,每人以一輛為限,於使
用滿四年後得免稅出售。
第七條 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將提供工服團公務所需之辦公室及家具。中
華民國政府則負擔辦公室所需之費用支出如維護、燃料、電力、
零件及其他任何相關之費用。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並應指派負責
與工服團聯繫之協調員,及協助工服團推動工作之配合工作人員
。多方工作人員之薪資、膳宿及其他相關費用均由多明尼加共和
國政府負擔。
第八條 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二年,締約任何一方得於本協定
有效期間內以三個月之先期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協定。為此,雙
方政府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用中文及西班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即西曆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簽訂於多明尼
加共和國首都聖多明哥市。

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國剛〔簽名〕
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長
拉雷多〔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