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周書楷與尼日共和
國農村經濟部部長諾瑪.卡格於台北簽訂;並於六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尼日共和國政府,為進一步增進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
並使以中華民國駐尼日農耕隊已獲績效為基礎之雙方密切合作得以繼續起
見,經分別指派下列代表: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長 周書楷
尼日共和國政府代表:
農村經濟部部長
諾瑪.卡格
訂立下列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自一九七三年元月一日起五年內,以與一九六
六年九月廿一日簽訂之「中尼經濟暨技術合作協定之議定書」同
樣性質之技術與物資援助,給予尼日共和國政府。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於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卅一日前完成依據一九六
六年九月廿一日議定書所承允目前尚在開墾之一千公頃農田計劃
。
第三條 中華民國政府與尼日共和國政府同意進行下列各項技術與物資合
作計劃。
(一) 現駐尼日共和國境內之中華民國農耕隊將繼續在該國工作。中
華民國政府並承允派遣必要數額之農業專家,在農墾區及附近
已規劃地區協助尼日技術單位達成較佳之推廣工作。
(二)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自一九七三年元月一日起五年內分年在尼日
共和國境內儘量拓墾共約一千公頃之農田。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負擔下列有關各項費用:
─農地規劃工程;
─利用已規劃土地所需之設備;
─移置尼日農民於已規劃地區所需之第一期器材及農耕用品;
─中國技術人員所需之器材物料 (車輛、燃油、機油、維護費
、器材) 。
為確保各項設備及農業器材順利操作起見,中華民國政府同意
具有農業機械基本知識之尼日技術人員二名來華接受農業機械
修理及維護之訓練。
中華民國駐尼日農耕隊為就地訓練尼日技術人員,應提供此項
訓練所需之全部教材。
(三) 尼日共和國政府承允在上述拓墾區內,依照工作需要及中國農
耕隊建議,適時移置適當數目之農民,俾在尼日技術單位協助
之中國農耕隊指導下,從事耕作。尼日政府應負擔安置尼日農
民於上述拓墾地區所需之費用。
(四)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接受尼日學員來華參加非洲農業技術人員講
習班,接受農技訓練每期四人。上述學員自尼日至中國之往返
機票費及在華生活與訓練費用,均由中華民國政府負擔。
(五) 為實施上述各項技術與物資合作計劃,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於必
要時派遣專家赴尼日共和國考察。
第四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負擔依據本議定書派赴尼日共和國各項專家所
需之機票費、薪金、行政費、內陸交通費、差旅費及意外生命保
險費。
第五條 尼日共和國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依據本議定書所派遣之技術人員
承允:
(一) 負責疾病醫療並負擔此項費用;
(二) 提供住宅、如可能並提供水、電、家具、寢具、廚房用具及冰
箱等設備;
(三) 提供必需之交通工具,並供應所需之司機、並負擔車輛之保養
、修理及保險費用;
(四) 對農耕隊及其他技術人員提供能說流暢英語或華語之聯絡員數
名,駐於各該隊工作地附近,俾隨時予以必要之協助。
第六條 中華民國政府代據本議定書所派赴尼日之技術人員,應享有尼日
共和國政府畀予在該國服務之他國技術人員同等之待遇。
第七條 尼日共和國政府應對中華民國為實施本議定書各項技術合作計劃
運往尼日共和國之農具、農藥、種子、肥料、農業機械、車輛、
燃油、機油、煤氣及計劃所需之一切其他設備與原料,豁免其進
口稅及其他一切稅捐。
第八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將執行本議定書各項合作計劃之預算及實際經費
支出情況,按年通知尼日共和國政府。
第九條 本議定書自一九七三年元月一日起生效,效期五年。締約國任何
一方以書面通知他方締約國滿六個月後,得了以終止。
本議定書用中文及法文合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為此,雙方代
表爰在本議定書簽字,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五月廿二日即公曆一九七二年五月廿二日於臺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
周書楷 (簽字)
尼日共和國政府代表:
尼日共和國農村經濟部部長
諾瑪.卡格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