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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查德共和國間經濟及技術合作協定(西元 1971 年 07 月 10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0 年 07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0 年 07 月 10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查德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年七月十日中華民國經濟部部長孫運璿與查德共和國農業 部部長季登加.米歇爾於台北簽訂;並於六十年七月十日生效

 
鑒於中查兩國於一九六四年四月七日在臺北簽訂「農業發展技術合作協定
」,
鑒於中查兩國於一九六六年一月十五日在拉米堡簽訂之「經濟及技術合作
協定」,
鑒於上述二協定中所列工作進行順利,確信其必將獲致良好成果,
鑒於兩國在農業方面擴大經濟及技術合作用增兩國人民之福祉,符合中華
民國與查德共和國之共同利益;
中華民國政府與查德共和國政府,為鞏固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並加強兩
國政府間之精誠合作,
爰各指派下列代表: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經濟部長孫運璿
查德共和國政府代表:
農業部長季登加.米歇爾
雙方代表並經議定條款如後: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與查德共和國政府負責繼續完成一九六四年四月七
日及一九六六年一月十五日二協定中所列各項計劃。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查德共和國政府之請求,承允增加在查德中國技
術人員之數額,以協助查德政府發展農業。中國技術人員之人數
、工作地點及服務期限將視需要,由締約雙方共同協議決定之。
第三條 依查德共和國政府之願望,中華民國政府根據本協定加派之技術
人員將分派於下列地區:
巴達省之費特利湖,
東洛貢省之多巴,
中夏利省之阿祥堡,
西洛貢省之曼度,
唐吉利省之賴依,
買佑克庇省之巴拉及類瑞,
蓋拉省之莽加美,
在各該地區,中國技術人員將擔負下列工作:
稻作之推廣,
各類食用作物及蔬菜之種植,各種新作物如鐘麻、黃麻、大豆、
甘蔗及茶之試驗與種植,
棉花灌溉與機械栽培方法之試驗及引用等。
各種作物推廣或栽培之地點及面積將由兩國專家依照每一地區之
情況及需要加以決定。
為對選定地區作最充份之利用並獲得高產量起見,中國專家在可
能範圍內,將各處仿彭高乙區之例,從事勘察以及土地規劃及灌
溉之工程。
第四條 為實施上述第三條所載計劃及訓練有關地區之農民,中華民國政
府在本計劃實施之第一年內將以種子、肥料及殺蟲劑供應農民。
此後供應上述物品及物料所需之費用將由查德政府負擔。
中華民國政府並將提供為規劃、整地、播種或栽培、作物維護、
收穫及處理收穫物所需之機械、抽水機、耕耘機、噴霧器及機具

查德政府在可能範圍內應將其在當地所有之各種機械如曳引機、
推土機等提供中國技術人員使用,以期兩國農業技術合作計劃得
以儘速付諸實施。
第五條 中華民國政府負擔中國技術人員在查德服務期間之薪金、津貼、
旅費及保險費,以及為實施各項計劃所需之執行費用。
第六條 為便利中國技術人員之工作及交通,查德共和國政府將提供適當
之住所並供應車輛、司機及油料。
第七條 查德政府將指派農業技術人員及工程人員以協助中國技術人員,
並籍以學習中國技術人員之農業技術,俾將來中國農耕隊工作期
滿時以資接替。此等工作人員之薪金及津貼將由查德政府負擔。
第八條 查德共和國政府對於中華民國政府依本協定派赴查德之全體人員
將給予協助及保護。中國技術人員將享有與在查德從事技術合作
工作之他國人員相同之待遇。中國技術人員於需要時得享受與他
國技協人員相同條件之醫療服務。
第九條 中華民國政府為實施本合作協定所運往或在查德國境內所購買之
物料、裝備、農機具及車輛,將免付關稅及進口所有稅捐。
第一○條 查德共和國政府承允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俾解決運輸問題,
並便利中華民國政府提供之物料、裝備及農機具運往查德內地

第一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每年將給予查德共和國四名獎學金,俾供查德技
術人員來華接受農業技術訓練。學員所需旅費及居留期間之生
活費將由中國政府負擔。
依照互惠原則,服務查德之中國技術人員及在華受訓之查德技
術人員均享有免費入境簽證及在締約對方領土內豁免一切居留
稅捐之優待。
第一二條 締約雙方應允就有關兩國合作事宜隨時互相磋商,俾使本協定
得以在最佳情況下實施。
第一三條 本協定自簽字日起生效,為期五年。
兩國政府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本協定用中、法文合繕兩份,
兩種文字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六十年七月十日即西元一九七一年七月十日訂於臺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經濟部長:
孫運璿 (簽字)

查德共和國政府代表:
農業部長:
季登加.米歇爾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