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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政府經技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4 年 08 月 27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沙烏地阿拉伯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十九日中華民國駐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大使蘇毓麟 與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財務大臣阿薩爾於里雅德簽訂;並於六十四年八月 二十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沙烏阿拉伯王國政府 (以下簡稱雙方) ,鑒於兩國政府與
人民相互間之既存友好關係,為謀促進並發展此種友善關係,又體認鼓勵
與促進兩國經濟發展所可獲致之共同利益,為謀促使兩國間之經濟合作更
趨密切,俾相互蒙受利益,協議如下:
第一條 雙方應本相互充份瞭解之精神,發展兩國間之經濟與技術合作。
第二條 雙方應鼓勵兩國間與兩國人民包括法人間從事技術與經濟合作,
藉由雙方政府之聯合計劃或共同組織公司,促進資源之利用與開
發,農工業及漁業之發展,多元化工業與海空運輸之發展。
第三條 雙方應從事各種必要及可能之安排,藉由研究與科技資料之交換
以及富有經驗技術專家之互訪,鼓勵並促進兩國政府機構與專業
組織間之技術合作。
第四條 為有效實施本協定,雙方同意選派代表成立一永久性之聯合委員
會,分年輪流在兩國舉行會議,或於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研究決
定各項發展計劃及為實施與追蹤本協定所必需之各種程序。
第五條
(一) 本協定自一方彼此通知另一方其已採取必要程序實施本協定之
日起開始生效。
(二) 本協定有效期間五年,除非任一方於期滿前六個月通知另一方
有意終止,否則本協定屆期每五年自動延長一期。
(三) 本協定設如終止,其條款對已獲協議各項計劃仍續有效。
本協議正本六份,阿文兩份,中文兩份,英文兩份。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回曆一三九五年六月十日,即公曆一九七
五年六月十九日在里雅德簽訂並認可。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蘇毓麟 (簽字)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政府代表
阿赫爾 (簽字)
(沙國財務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