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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賴比瑞亞共和國政府關於協建賴國自由工業區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64 年 09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4 年 09 月 07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賴比瑞亞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九月七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與賴比瑞亞共和國政府代 表簽訂;並於六十四年九月七日生效

 
依照中賴兩國政府於一九七三年達成之協議,賴比瑞亞工商暨交通部長鄧
尼斯閣下偕財政部特許開發事業署協調人伍茲先生自一九七五年八月廿九
日至九月七日訪問中華民國。訪華期間,鄧尼斯部長曾與中華民國經濟部
長閣下商討兩國共同利益之有關事項並達成下述了解:
(一) 對賴比瑞亞工業自由區管理局籌設前之協助
為保證創設賴國加工出口區之成功,使其能順利經營及發展起見,
賴比瑞亞政府要求中華民國之合作,提供台灣加工出口區專家一名
,以至少兩星期之時間,研究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之調查報告書,
並於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上旬前赴賴國考察。在賴國期間,該專家將
與政府各級官員商討其對該調查報告所提出或所論及各項問題之意
見與評論以及如何將該報告書所列各項建議事項參照中華民國之經
驗妥善適用於賴國各種情況之辦法。
中華民國政府將提供該專家之日支費及機票費。賴比瑞亞政府將提
供該專家在賴國期間之食宿交通及醫療等費用。
(二) 對自由區建築期間之協助
(一) 項所述專家之考察結束時,中華民國政府將提供賴比瑞亞政
府選自台灣加工出口區合格而有經驗之足夠名額工程司。該批人員
將釐定賴自由區各項設施之合同及一般規則。中華民國政府並將提
供選自公營建築公司之工程司若干名為賴國政府監督建築工程。
中華民國政府將提供上述工程司自台灣至賴比瑞亞間之往返旅費,
其他有關費用以及日支費。賴比瑞亞政府將提供包括食宿交通及醫
療等當地費用。
(三) 該自由區建築期間,將需要若干能力卓越而經驗豐富之加工出口區
管理專家,以協助草擬自由區各項規則、作業程序、主要職員之職
責以及租賃合同等。賴比瑞亞政府要求中華民國政府於 (一) 項所
述第一任專家之考察後提供上述所需技術協助。至於此項技術協助
之細節留待日後再作最後決定。
(四) 協助訓練自由區人員
在自由區建築進行期間,高級人員必須接受技能及專業技術方面之
必要訓練。賴比瑞亞政府要求中華民國政府提供上述訓練之便利及
機會給予賴自由區之官員及管理人員。首批受訓人員將包括總經理
、副總經理以及三名助理經理在內。訓練期間之長短不易確定,蓋
將因個人之能力以及訓練計劃之性質而異。惟訓練至少需要期間似
宜為二至四個月。無論如何,學員必須在首期工廠落成並準備營運
前結束訓練課程返回賴國。
賴比瑞亞政府將提供學員之機票費及日支費;中華民國政府將提供
包括食宿、交通及醫療等當地費用。
(五) 自由區經營初期階段之管理協助在自由區經營初期階段,對剛受過
訓練之賴國人員,須予在管理方面之指導,直至彼等有足夠經驗能
自行管理為止。因此,賴比瑞亞政府要求中華民國政府提供一名全
面性的專家,為期一年,俾在各種不同範圍及活動方面充當賴國官
員之顧問。
此項技術協助之費用將依照下述方式由兩國政府分攤:中華民國政
府將提供該專家之旅費及其日支費。賴比瑞亞政府將提供該專家在
賴國之食宿、交通及醫療等費用。
(六) 其他協助
賴工業自由區興建完工開始營運時,中華民國政府將鼓勵中國私人
企業在該區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