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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間經濟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66 年 09 月 0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6 年 09 月 0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宏都拉斯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九月一日中華民國政府特命全權大使唐京軒與宏都拉 斯共和國經濟部計畫最高委員會執行長葛萊多、經濟部部長狄亞斯、天 然資源部部長卡耶哈斯、財政暨公共信託部部長薩瓦拉於德古斯加巴市 簽訂;並於六十六年九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為擴大及加強兩國間技術合作、工
業投資以及商業貿易關係,決定締結一項協定。
為此,雙方政府經指派其代表如次:中華民政府代表為特命全權大使唐京
軒閣下。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代表為經濟計劃最高委員會執行長葛萊多閣
下。經濟部長狄亞斯閣下、天然資源部長卡耶斯閣下及財政暨公共信託部
長薩瓦拉閣下。渠等經議下列各項:
一 農業合作:
鑒於宏都拉斯為發展其農業需要農場設備與農業機械、中華民國政府
同意提供基本技術研究所必需之各種設備樣品,俾確定最適合宏都拉
斯環境之中華民國所製造之農業機械之類型;並同意,在研究及建立
水土保持計劃以及在發展適合宏國氣候並代表作物多元化之各種作物
與農產加工業方面進行合作。
鑒於施行人工繁殖魚蝦計劃之成功,茲同意中華民國漁業技術團之工
作之範圍應予以繼續及擴充,並注意推廣工作。
至於宏國農產品供應中華民國事宜,中華民國政府同意考進口煙草及
纖維等產品,但視其品質及價格之競爭性而定。
宏都拉斯共和國負責執行此類事項之機關為天然資源部、經濟部以及
其他有關政府機構,在中華民國方面則為經濟部。
二 工業合作:
宏國政府對私人在宏國合作投資表示興趣,並聲明,此項投資,如有
可能時,可從已經擁有中美洲市場,或經由以前之市場分析以及經由
其他如美國、加勒比海、南美洲等鄰近市場斷定具有潛力之製造業先
行著手。雙方政府同意採取適當步驟以鼓勵及促進此方面之共同努力
。玆指定宏國國家投資公司及中華民國經濟部工業局協同推動此計劃

三 電力合作:
宏國政府對於獲取電力生產及供應方面之技術合作表示興趣,中華民
國政府同意對此方面給予技術協助。
四 加工出口區:
中華民國政府注意及宏都拉斯特殊之地理位置及其與中美洲其他地區
間優越之運輸系統,對於宏國擬在科特斯港 (Puerto Cortes) 建立
加工出口區之明示願望亦予關注,並同意在其管理、作業制度和程序
之範疇內提供技術服務。雙方並同意,中華民國將在宏國要求下,考
慮在貨櫃碼頭作業方面提供技術協助。
雙方同意就有關履行上述各項合作事項之程序與細節,將由兩國間之
相關機構,以協議書或實施函件釐定之。
為此,兩國政府妥經授權之代表爰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九月一日即公曆一九七七年九月一日於宏都拉斯共和國
德古斯加巴市。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特命全權大使
唐京軒閣下 (簽名)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代表:
經濟計劃最高委員會
執行長 葛萊多閣下 (簽名)

經濟部長 狄亞斯閣下 (簽名)

天然資源部部長
卡耶哈斯閣下 (簽名)

財政暨公共信託部長
薩瓦拉閣下 (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