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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幾內亞比索共和國政府經濟暨科技合作總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79 年 10 月 12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4 年 10 月 1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錢復與幾內亞比索共 和國政府外交部部長薩曼多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年五月二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幾內亞比索共和國政府為加強兩國人民間之既存友好關係
,並體認雙方經濟暨科技更密切之合作,可使兩國受益,爰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與幾內亞比索共和國政府 (以下稱締約雙方) 將竭
盡所能,俾發展雙方經濟合作關係,特別是鼓勵投資及交換技術
人員與技術。
第二條 締約雙方在本協定範圍內,承認在彼此境內依締約各方現行法律
規章之規定接受對方國民或法人之投資並儘量鼓勵之。
第三條 締約各方確保對方國民或法人在其境內之投資,享有公平及平等
之待遇。
第四條 締約雙方同意進行科學、技術及經貿方面之合作。有關合作之目
標、執行步驟及義務,包括締約雙方之財務,另以補充協約規定
之。
第五條 兩國政府為加強今後合作關係,同意視當前合作計畫之進展情況
及需要於適當時期成立合作混合委員會,負責監督本協定之執行
,並提交雙方政府有關加強兩國間合作之任何建議。該委員會將
輪流在比索及台北定期召開。
第六條 本協定自締約雙方相互通知並完成必要手續之日開始生效。
第七條 本協定有效期限五年,如雙方不表意見,可延長相同效期,除非
締約一方在三個月前預先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有意終止本協定。本
協定宣佈終止之日,其條款對已獲協議而尚未執行完畢之各項計
畫仍續有效。
雙方政府正式授權之簽約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葡文及法文分繕兩份,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即西曆一九九○年十月十二日於台北簽署。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
部長 錢復【簽字】

幾內亞比索共和國外交部
部長 薩曼多【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