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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協助多明尼加共和國開發小水力發電計畫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譯)
簽訂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5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中華民國大使館與多明尼加共合國外交部於 多京聖多明哥市簽換;並自八十九年八月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大使館茲向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聲述:關於貴國水力資
源局二○○○年三月一日第五六六號函請求延長「開發小水力發電技術協
定」事, 貴部三月十一日第二○○○-二二九○號節略誦悉。
大使館茲奉告外交部,中華民國政府為加強兩國間之友誼合作,同意本協
定自二○○○年三月七日起延長效期二年。
大使館茲請外交部確認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同意本案並復略證實,俾使本
節略及外交部之證實復略構成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中華民國大使館順向外交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二○○○年七月五日於多京
聖多明哥市

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聲述:貴大使館二○○○
年七月五日第二○○○-一五三號節略誦悉:關於延長「開發小水力發電
技術協定」事,多明尼加政府表示同意。本復及 貴大使館館前略爰構成
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大使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二○○○年八月九日
於多京聖多明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