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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與大韓民國核能研究所間關於 TRR–Ⅱ研究用反應器試運轉、運轉及維護技術諮詢服務合作協議書(譯)(西元 2000 年 08 月 07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07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大韓民國(韓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中華民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所 長游景熊、副所長兼計畫主持人陳詩奎與大韓民國核能研究所所長張仁 順、副所長鞠溢鉉簽訂;並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生效

 
合作協議書
中華民國核能研究所與大韓民國核能研究所之合作協議
2000.08.07
條款內容
第 1 條 定義
第 2 條 目的與目標
第 3 條 工作範圍
第 4 條 技術協助
第 5 條 資料之所有權 (權利)
第 6 條 保密 (資料之公布及使用)
第 7 條 發明與專利 (改良)
第 8 條 權利之侵犯
第 9 條 技術授權
第 10 條 執照申請
第 11 條 爭論及仲裁
第 12 條 法律責任
第 13 條 擔保 (保證)
第 14 條 有效期間
第 15 條 合約終止
第 16 條 使用語文
第 17 條 不可抗力
第 18 條 稅金
第 19 條 財務責任
第 20 條 價款
第 21 條 生效日期
第 22 條 通知

本合作協議書制訂於西元 2000 年 8 月 7 日
訂約之雙方為
大韓民國核能研究所 (以下簡稱”KAERI”)
總事務所地址設於DUKJIN-DONGl5O,YUSONG-GU,
TAEJON 305-600 KOREA

中華民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以下簡稱 ”INER”)
總事務所地址設於中華民國台灣省龍潭鄉佳安村文化
路 1000 號

鑒於”INER”在 1998 年 10 月已進行包括拆除「TRR 舊反應器」在內,
為期七年的「TRR–Ⅱ 研究用反應器改建計畫」;並鑒於”KAERI” 在多
用途研究反應器 HANARO 之設計、建造、試運轉及運轉上,具備良好之經
驗。HANARO 在 1995 年 2 月達到臨界,目前在多方面研究計畫中使用
,獲得成功。
亦鑒於”INER”邀請”KAERI” 參與 TRR–Ⅱ計畫,以協助進行試運轉、
運轉及維護等工作;”KAERI” 與”INER”曾討論過相關的工作,並同意
雙方在試運轉、運轉及維護等工作上,相互合作。
因此,基於對上述事項及雙方合意考量下,”KAERI” 與”INER”同意下
列各項條款。
第 1 條:定義
1.1 「締約方」意指簽署本協議之雙方。
1.2 「計畫」係指包括試運轉、運轉及維護工作之計畫。
1.3 「分計畫」係指參與雙方書面同意下之部分計畫。
1.4 「試運轉」係指為證實設計目標及需求,能符合安全分析報告中所述
功能,所建立的計畫及活動。因此試運轉計畫必須在「設計」階段就
需開始,以便設計者之間有所互動;若有可能,運轉組織中設計者、
施工者均需參與試運轉計畫之準備工作。
1.5 「運轉」係指 TRR–Ⅱ反應器及附屬的各項設施在特定運轉限制及狀
況下運轉,包括啟動、功率運轉、人為停機、停爐、維護測試及燃料
更換等工作項目。
1.6 「維護」意指「組織化之活動」包括行政與技術以保持結構、系統、
組件有良好之運轉狀態,包含預防保養及錯誤更正等項目。
1.7 「生效日期」意指依據第 21 條所載本合約生效之日。
1.8 「專屬資料」意指含有交易秘密、技術、商用、財務等不公開之口頭
、書面、電腦形式之資料,僅可在有保守機密之責任約束下,始可由
持有專有權者將此類資料傳送予第三人。
第 2 條:目的與目標
2.1 本協議書之目的與目標在強調 KAERI 與 INER 之合作精神,以使
INER 能成功的執行 TRR–Ⅱ (目前尚待施工中) 之試運轉、運轉及
維護工作。
2.2 KAERI 與 INER 將依照協議書中之條件與狀況,建立合作計畫一如第
3、4 條中所述。
第 3 條:工作範圍
3.1 參與雙方同意交換分享研究用反應器之「運轉員訓練」、「試運轉」
、「運轉與與維護」等資料及經驗。
3.2 在協議書之條件及狀況下,KAERI 將提供顧問服務,其範圍包括與
TRR–Ⅱ 反應器運轉員訓練、試運轉、運轉與維護等各項相關工作。
3.3 雙方合作範圍將不限於上述項目,雙方可同意擴大合作範圍及項目,
或其他互利事項,此類擴增工作均可經由雙方代表簽字同意後,變為
協議書之附加合約。
第 4 條:技術協助
4.1 KAERI 將依據 INER 之要求,允許 INER 派遣合理名額之技術人員,
前往 HANARO 場地參與 HANARO 之運轉、維護、試車工作。 INER 應
預先通知 KAERI 準備參訪 KAERI 之參訪目的、人員數量、名字、
資格及可能停留時間。 KAERI 在 INER 要求下,將提供訓練及顧問
計畫所用之書面資料。INER 自行支付派遣人員之來回機票、餐宿及
其他費用。
4.2 經由 INER 以書面要求後,KAERI 應依據「人員可派遣性」及「雙方
同意」之原則下,派遣合格之工程師前來 INER ,並停留一段合理之
時期,以提供協助與服務。INER 將依據第 20 條之規定負擔費用,
KAERI 將保証派遣之工程師合乎專業標準及技術並小心謹慎執行協助
/服務工作,且將針對每一協助/服務工作提出技術報告。

第 5 條:資料之所有權 (權利)
5.1 一方提供資料予他方,其在法律上的所有權及利益仍舊歸屬原提供人

5.2 任何專屬資料之使用或利用或一方傳送給他方以執行合作計畫所需之
專屬資料時,須另行個別安排後始可使用。
5.3 「接受方」依「提供方」提供之資料所研發之資料,應屬「接受方」
所有。
第 6 條:保密 (資料之公布及使用)
6.l INER 同意對在本協議書下,KAERI 提供給 INER 之技術資料應予保
密,且不洩露予第三人。但 INER 若能證實這些資料為 (1) 不違反
本協議書之公開知識 (2) 自第三人合法取得之資料,且第三人亦有
公布發表權者 (3) INER 在本保密責任前已獲得之資料等,則不在此
限。然而,INER 得於 KAERI 書面同意後,公開本資料予第三人。
6.2 提供方應明確標明「限閱資料」及「專屬資料」,接受方須尊重其權
益,在未取得提供方之書面同意時,不得散佈該類資料。
6.3 雙方公布彼此資料中有屬機密者,「接受方」應負責保密且不得洩露
予第三人。但須慮及第三人之現有權利與義務。
6.4 源自本協議之所有資料應視為機密文件,僅允許傳遞予接受方直接聘
用人員作為限制性及個人用途。
6.5 保密規定適用於本協議書之合約期間,並延展至本合約終止後二年內
均屬有效。
6.6 基於遵守再移轉之國際管制,雙方同意根據本協議所獲得之資料,在
未徵求提供方之政府同意前,不應做接受方管轄範圍外之移轉。
第 7 條:發明與專利 (改良)
7.1 在合作計畫中所孕育、發展或實踐之發明項目,該等「發明及專利權
」將歸屬於發明之締約方,他締約方則將取得非專屬性、不可撤銷及
免專利權權利金之執照,在各國具有授與及製造、使用及商業開發本
發明之權利。
7.2 在本協議書有效期間內,一方在工作範圍內發現或擁有任何改良方法
或未來之發明時,須立即並免費將改進資訊通知對方。
第 8 條:權利之侵犯
8.1 INER 因 KAERI 依據本協議書所提供之技術而被控「侵權」時,K-
AERI 將在接獲有關侵權書面通知時,應為 INER 辯護。
第 9 條:技術授權
9.1 本協議書有效期間內,KAERI 依據本條款及條件,授權 INER 非獨佔
性之權利,並授權使用本資訊執行 TRR–Ⅱ計畫之試運轉與運轉工作

第 10 條:執照申請
10.1 INER 負責與中華民國政府各單位磋商,其中將包括取得、維持、
給付任何執照支出 (例如進口、出口執照) 、以及獲得許可與授權
書等。該類文書均係依據本協議書,由 KAERI 履行所有服務項目
所需者。 INER 亦負責取得、維持、給付所有之執照支出、以及獲
得許可證與授權書;該等文書均為在 INER 所內設施履行本合作之
所需。
第 11 條:爭論與仲裁
11.1 雙方均應以誠實信用之原則與最大努力,以解決因本協議書所生之
有關爭執、衝突或歧異事項。
11.2 依本協議書任何有關雙方權利與義務之爭議或歧見,均應以仲裁方
式解決。而最後必須依據國際商務仲裁協議之有關法令,均在日內
瓦法庭進行仲裁,並以英語進行;其仲裁判斷結果即為最終結果,
雙方均應遵守不得異議。
第 12 條:法律責任
12.1 本協議書之訂定為保証雙方之技術合作,雙方同意執行本約時,應
避免任何求償索賠行為。但當事人一方因故意之錯誤行為或過失所
引起之損害,則不在此限。
12.2 各締約方對其本身之負責人、職員、受雇人、代理人之人身傷害或
渠等所持有保管之自己財產、或在管理名下或可控制之財產損失,
均應自行負責,並不得控告他方或向他方求償,但因重大過失或故
意錯誤行為之損害不在此限。
12.3 在不違反本條文 (第 12 條) 下,一方要求他方對本計畫之賠償總
額,應不超過他方對本計畫所提供之總金額為限。
第 13 條:擔保 (保證)
13.1 KAERI 擔保其提供之「推薦」、「指導」、「人員履行任務表現」
均符合相當專業知識,判斷及工作技術能力。
13.2 KAERI 代表並保証其依第 5 條規定提供予 INER 之技術資料為最
新資料並與 KAERI 本身所使用者相同。另就 KAERI 所知,在本
協議書生效前,該技術資訊並無侵害任何第三人在任何國家註冊登
記之專利或新型式專利權。
13.3 KAERI 應擔保製作良好品質之報告,報告內容涵蓋之工作經驗完全
符合工作範圍要求。
13.4 雙方同意盡其所知及所能彼此交傳送資訊,其中包括雙方所需用之
各項發明,雙方之材料及裝備;惟並不擔保因交換而使用該等資訊
、材料、裝備所引起之損害,雙方均無法律上責任。
13.5 雙方應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該損害可能係在雙方人員交換期
間,派遣人員對接受方所造成或在接受方之設施場所遭受者,因此
雙方均應免除對方及其人員或第三人在其國內求償之控訴,但因惡
意所造成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 14 條:有效期間
14.1 本協議書應自生效日期開始五年內為有效時期。到期本協議自動失
效。 KAERI 與 INER 可在雙方同意下,得延長本協議書之持續期
間。
第 15 條:合約終止
15.1 雙方得在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以終止本協議書,提出書面通知
終止本協議者,他方應將終止合約日為止取得之計畫資訊返還對方

15.2 本協議書終止並不免除雙方之應付款項或其他協議中規定之法律責
任。
第 16 條:使用語文
16.1 本合作計畫所使用的工作語言為英語。
16.2 雙方來往信件及各種件均使用英文。
第 17 條:不可抗力
17.1 當遇有不可抗拒的事件,包括火災、水災、罷工、勞工擾亂、其他
工業騷動、不可避免之意外事件、政府命令規定、暴動、叛亂時,
雙方對本協議書之規定事項不履行或遲延履行不負法律責任。不可
抗力事件發生時,受影響之一方應立即通知他方細節及任何後續發
展。如事件原因消失,受影響一方應有繼續履行未完成之義務。
第 18 條:稅金
18.1 如所得之來源始於台灣,其稅金應由 INER 支付。雙方將依據他方
之稅務當局要求下提供有關資料。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其所得之
收益報酬包括當地國所有之稅金在內。
第 19 條:財務責任
l9.1 KAERI 與 INER 應各自負責其員工之薪資、生活費用及台灣與韓國
之間旅行費用。
第 20 條:價款
20.1 第 3、4 條所述的工作費用,全部須由 INER 支付給 KAERI,並依
雙方同意之價格支付。
第 21 條:生效日期
21.1 KAERI 與 INER 雙方代表都已簽字後,本協議書即行生效。
21.2 本協議書應被認為在雙方簽字後具有全部效力及約束力。
第 22 條:通知
22.1 所有的通知、要求、需要、許可及其他之連絡通信均須以英文書寫
,除另有規定之外,得以下列方法交送對方。
–親自遞交,或
–以掛號信件收執單日期或
–發出 TELEX 之日期
由上述方法認定已適當的通知對方,所有的交送應註明對方地址,
如下列所示。
給 KAERI:
HANARO GENERAL MANAGER, Mr. Chang Oong Choi
給 IEAR:
TRR–Ⅱ PROJECT MANAGER, Dr. Shin Kuei Chen
雙方均可改變其個別地址,並立即以書面通知對方。本證明文件在
雙方全權代表簽署,註明日期後即行生效。本原始文件共二份,雙
方各執一份。

大韓民國核能研究所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所長 所長
張仁順 游景熊
日期:公立 2000 年 8 月 7 日 日期:公元 2000 年 8 月 7 日

副所長 副所長兼計畫主持人
鞠溢鉉 陳詩奎
日期:公立 2000 年 8 月 7 日 日期:公元 2000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