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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安全度評估研究領域協定(譯)
簽訂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27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華民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副代表羅志遠與美國在台協會副執行理事施藍旗於華盛頓簽訂;並溯自 八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鑒於美國在台協會 (以下簡稱「在台協會」) 之指定代表美國核能管制委
員會 (以下簡稱「核管會」) 刻正就現有之人力、物力及受撥之資金,進
行核能電廠安全評估領域研究計畫;鑒於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以
下簡稱「駐美代表處」) 重視獲取此等計畫已發展出及繼續衍生之資訊,
並希望與「在台協會」進行合作;鑒於「在台協會」及「駐美代表處」 (
以下簡稱「雙方」) 考慮: (1) 為了改進並確保國際間民用核能設施之
安全的目標,而對安全研究領域內之合作有共同的興趣; (2) 認知到雙
方有需要公平地分享來自研究的資源並共同分攤發展此資源所需投入的努
力; (3) 在可靠度、安全度評估,及其他核能安全研究相關領域有共同
合作的興趣;雙方爰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計畫合作
依據本協定的條款以及適用於雙方各自司法管轄區內的有效法律
及行政命令之下,為了在安全度評估 (以下簡稱 PRA) 領域的核
反應器安全研究計畫及其他由雙方支持之核反應器安全領域相關
計畫,雙方結合一起進行合作。
第二條 合作形式
雙方之間的合作可採下列形式:
A 以技術報告、實驗數據、書信、簡訊、訪問、聯合會議、以及
其他經雙方同意的方法來交換資訊。
B 臨時指派一方指定代表或與其簽約之人員到他方擁有的或其支
助研究的實驗室或設施;各項指派應依個案來考量,並由雙方
另予安排之專人負責連繫。
C 合作計畫的執行,包括涉及協定雙方之間工作的分工。若合作
雙方之一方或其指定代表認為有必要,各項合作計畫應依個案
來考量,可針對單一合作計畫另訂協議。否則,依本協定之約
定及條件,雙方可以換文方式達成合作。
D 協定一方使用協定他方或其在支助研究的指定代表所擁有的設
施;此種設施的使用,可能受限於商業約定及條件。
E 如果協定的任一方希望能訪問,或指派人員,或使用本協定雙
方或其指定代表以外之實體所擁有或運轉的設施,協定雙方承
認接待之一方通常需要獲得該實體的事前許可。
F 任何其他經協定雙方同意的方式。
第三條 協定的範圍
雙方依照協定條款,將共同負責安全度評估研究合作計畫 (以下
簡稱 COOPRA)。此合作計畫將包括可靠度、安全度與其他雙方同
意的研究領域之技術資訊的交換。
合作的特定內容與細節列在附錄 A,屬於此合約必要的一部份。
列在附錄 A 的題目與計畫將會隨著此一合作推動而更新與定期
調整。
第四條 協定的管理
A 「在台協會」與「駐美代表處」之指定代表將個別指定一位管
理人負責連繫以及決定此一協定執行細節。這些管理人可自行
決定針對特定問題授權給適當的技術幕僚。
B 本協定對於組織性,預算,人事,或管理的資訊可加以限制,
並在此協定下不作為提供一般資訊交換的一部份。
C 「在台協會」與「駐美代表處」經由其指定代表將致力於挑選
能夠對計畫有正面貢獻的科技人員以指派參加這些合作計畫。
這些被長期指定的科技人員,將被認為是本協定中計畫內的訪
問或客座的科學家 (不支薪的) ,並將被預期參與執行必要的
分析及/或實驗。
D 本協定的雙方及其指定代表將可獲取由他方指定代表所派參加
本協定各個計畫的科技人員因參加這些計畫而撰寫的所有無智
慧財產權的報告。
E 有關受託者或受訓人員之安全、賠償金及義務等問題的管理細
節將由雙方另訂人員指派協定規範之。
F 互訪科技人員或參與計畫審查會議人員之交通費、生活費、及
薪資將由派遣之一方負擔。
第五條 資訊及智慧財產權的交換與使用
A 一般原則
基於必須保護專有的、或其他機密的或有特殊利益的交換資訊
,以及基於與本協定為一體的智慧財產權附冊之規定兩項條件
下,本協定雙方將支持在本協定下所提供或交換的資訊做最廣
泛的分送。
B 定義
本協定適用之定義:
1 所謂「資訊」一辭是指核能相關之管制、安全、保防、廢料
管理、科學的或技術的數據、包括評估、研究的方法或結果
的資訊,以及任何其他想要在本協定下提供或交換的知識。
2 所謂「專有的資訊」一辭是指在本協定之下發展或獲得的資
訊,包括貿易機密或其他特殊利益權的或機密性的商業資料
(如此,擁有此資訊的個人可能獲得經濟利益或可能比其他
沒有此資訊的人具有競爭優勢) ,同時僅包括下列的資訊:
a 已被其擁有者秘密持有;
b 是以某種被其擁有者習慣性秘密持有的型態;
c 未曾被其擁有者傳遞到其他實體 (包括接受的一方) ,除
非是在機密持有的基礎下。
d 接受的一方不能在沒有對其進一步分送加以限制以下,自
其他來源獲得的,以及
e 尚未被接受的一方所擁有。
3 所謂「其他機密或特權資訊」之用語,意指除了「專有的資
訊」外,其他受到提供者當地國法律保護,且以機密方式傳
送並取得的資訊。
C 專有資訊文件之標註程序
對於清楚註有下列 (或相當類似的) 限制文字之專有資訊文件
,依本協定取得該文件 (資訊) 的一方,應尊重其專有性。
本文件包括依「駐美代表處」與「在台協會」於 (日期) 所簽
協定而秘密提供的專有資訊。未取得 (提供方名稱) 同意前不
應提供給這些機構及其指定代表、顧問、承包商、持照者以及
由「在台協會」和「駐美代表處」所代表之領土內有關之部門
和機構以外的單位使用。當複印全部或部份文件時,均應標註
此通告。此限制在擁有者公布此資訊後自動失效。
取得專有資訊文件者應尊重上述限制文字,未經提供者同意,
不應將具此限制文字的專有資訊文件用於商業目的、擅自加以
公開化、或移作不合協定項目之用途。
D 專有資訊文件之使用
1 一般而言,在本協定下所取得的專有資訊,接受方之人員、
雇員或接受方代表之領土內之相關機構,不需事先取得同意
,可自由使用。
2 除此之外,其他可在未預先取得同意下加以使用專有資訊的
情況,包括:
a 供位於接受方代表之領土內之接受方式或其指定代表的主
要及次承包商或顧問使用,但僅限於和接受方所協議之工
作範圍並和此專有資訊內容相關之工作。
b 供接受方所核可或發照的國內機構使用,作為建造或運轉
核子生產或使用設施、核子物料和輻射源應用之用途,但
此專有資訊僅限於許可或執照所核定的範圍。
c 供第五條 D.2.b 段所認定之機構的國內承包商使用,但
僅限於許可或執照所核定的範圍。
專有資訊在第五條 D.2.a,b 和 c 段的使用,是基於需
求和個案考量,應依照協定的保密原則,在專有資訊上清
楚標註類似於第五條 c 段的限制文字。
3 在取得提供專有資訊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之情況下,接受方對
專有資訊之使用,可採較第五條第 D.1 及 D.2 段許可範
圍更廣泛之方式。雙方應針對如何更廣泛地使用專有資訊,
共同擬出一套申請和取得同意之作業程序,依各該國之政策
與法規容許範圍內予以核准使用。
E 其他機密性或特權性資訊文件之標註程序
依本協定取得之其他機密或特權性資訊,如果已註明其機密或
特權性質並註有如下聲明時,接受方應尊重其保密性質:
1 該資訊係由提供方或其指定代表所代表之領土主管當局保護
不對外公開。以及
2 該資訊之傳送必須保密。
F 其他機密性或特權性資訊文件之使用
其他機密或特權資訊依前述第五條 D 段「專有文件資訊之使
用」的方式使用。
G 非文件性質之專有或其他機密或特權性資訊
提供用於在本協定下安排之研討會及其他會議之非文件性質之
專有或其他機密或特權性資訊,或因人員連繫、設施使用或合
作計畫等而產生之資訊均適用於本協定對資訊文件處理原則;
此係基於單方傳遞該等專有的或其他機密或特權性的資訊,事
先通知接受方所傳遞資訊的特性。
H 諮詢
如因某種原因,一方知悉對於文件處理協定將或可能被侵犯時
,應立即通知他方。雙方並應協調出適當處理方式。
I 其他
不得要求任何一方禁止使用或傳遞非在本協定之內所取得之非
受保護的資訊。
第六條 財務上的考慮
除了在附錄 A 第二部份所指出非金錢、技術上實質的貢獻外,
「駐美代表處」將在提供「在台協會」與如本協定所述的指定代
表計畫財務上的支援。特別地是「駐美代表處」將透過「在台協
會」提供每年美金貳萬伍仟元付予 COOPRA ,為期五年,於 199
9 年簽約時付首款,其後各年的付款不得晚於當年的 6 月 30
日。
第七條 資訊的爭議和保證
A 除非已言明同意由雙方分擔,執行本協定所須任何費用應由提
出需求的一方支付。簽約雙方有共識,簽約人履行義務之能力
受限於資金可用之額度,雙方亦有共識於此處所言之”同意”
意指依簽約時雙方資源與經費被充分了解情況下可實現的承諾

B 任何一方依此協定,提供資訊給他方時,其資訊應力求正確。
然而依本協定,應用與使用任何交換傳遞資訊之責任應屬接受
資料之一方,傳送資訊之一方不保證所傳資訊適用任何特別的
用途或應用。
C 依本協定所進行的合作不得違反雙方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和規定
。任何因協定的解釋或執行所引起的爭論,其解決須經由雙方
同意。
D 「在台協會」與其指定代表不保證其任何程式或其他分析技術
有能力或適合以任一特別方式執行任一特別目的,或完成任一
特別工作。「在台協會」與其指定代表對使用本協定提供之程
式或其他分析技術所可能產生的任何形式的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第八條 其他考量
A 除非另有說明所有依本協定所傳遞的「在台協會」及其指定代
表之電腦程式,應被視為特殊資訊,「在台協會」及其指定代
表以此方式保護之,「駐美代表處」亦應如此對待。此類資料
特別受限制於本條款之規定並包括傳遞前需要一份機密協定 (
參考第五條) ,但無需在資料中以嚴格之指定註記之。程式不
論是原始檔或執行檔,亦不論存放於何種媒介上皆受本條款保
護。
B 本協定所涵蓋之「在台協會」及其指定代表之程式及其他相關
分析枝術,以及這些程式或技術的改進、修改或更新,皆限用
於反應器與電廠系統之研究及執照申請,非經「在台協會」及
其指定代表同意不得用於商業目的或有利於其他無關反應器安
全研究上。不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宣傳這些程式或任何其他
相關分析技術以獲取核能設施建造或服務的合約,亦不得宣傳
暗示「在台協會」及其指定代表已認可任一特別的分析或技術

C 本協定及會議範圍內出版之報告書應以英文為之。
第九條 最終規定
A 本協定自簽約起追溯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本協定
有效期為五年。
B 協定雙方有共識容許為完成工作合理之正常進度落後。雙方在
協定期限後有權使用此協定提供之資訊,然而依本協定規定保
護之智慧財產權、機密、特殊文件或不得公開之資訊非經雙方
以書面同意則仍受無限期保護。
C 任何一方欲終止協定,可於預定終止日 180 天前以書面通知
他方。倘若終止協定對提出終止協定的一方會造成原本從協定
所享權益之損失,未提出終止要求的一方,會在終止有效日前
知會欲終止協定的一方。雙方將經由協商致力取得公平之解決

D 協定雙方均保留修改或增加在協定範圍第三條所述的特定活動
的權利,但其更動必須有雙方指定代表指定之管理人的書面同
意。
E 倘若任一方有關本協定之研究計畫之一部份被減少或取消,則
在雙方同意下可修改第三條所述之技術內容,得以同等計畫效
益之研究取代之。
經由見証,雙方簽署本協定;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TECRO)
簽約人:羅志遠 (簽名)
姓名:羅志遠
職稱:副代表
日期: 1999 年 12 月 27 日
地點:華盛頓特區

美國在台協會 (AIT)
簽約人:施藍旗 (簽名)
姓名:施藍旗
職稱:副執行理事
日期: 1999 年 7 月 20 日
地點:華盛頓特區

附錄A
安全度評估計畫內容
第一部 「在台協會」與其指定代表之安全度評估研究計畫
安全度評估國際合作研究工作共分為下列四方面研究領域: (1)
發展方法論, (2) 運轉事件分析, (3) 進步型個人電腦安全
度評估軟體的發展,與 (4) 安全度評估在管制上的應用。此四
方面活動的規劃廣泛敘述於下面各節。
1 發展方法論
一般認知安全度評估欲廣泛應用在支援管制決策,需要從重要
安全度領域的方法論之改善上著手。這些需要改善的領域包括
防火安全度、設備老化、人因可靠度、數位控制系統之可靠度
與其對安全度的衝擊、優化風險告知決策分析:包括不準度的
分析及改善風險度結果的溝通等問題之處理。「在台協會」與
其指定代表在這些領域的計畫如下述;
a 防火安全度
此一計畫的目的在於審查改善目前防火安全度方法論的需求
;視需要加以發展與驗証此一改善之方法論;並配合其他「
在台協會」與其指定代表收集與分析所需之數據庫及發展適
當的數據庫使用導則。計畫並分為兩階段執行;第一階段將
被引導朝向防火安全度方法論之收集、區分及比較評估,其
中包括防火漫延與滅火模式與火災測試結果,並驗証任何額
外研究需求以矯正在目前方法論、模式或測試數據上的已知
缺失。第二階段將予發展與驗証所需之方法論、模式、與數
據。在此一階段的發展工作描述於 1998 年的計畫草案上。
b 設備老化
此一研究努力的目的在於評估使用專家判斷、可靠度物理模
式的方法論、與核能電廠老化研究計畫 (NPARP) 之結果的
可行性以涵蓋老化效應為整體安全度評估。此一評估將經由
既有使用 SAPHIRE 安全度評估計算模式者之試用。最後隨
著電廠壽命不同時期的爐心熔損頻率與其相關不準度將可獲
得。視需要 SAPHIRE 模式將予以修正以涵蓋安全度確切重
要的系統、結構與組件。此計畫主要的貢獻將包括選擇一電
廠模型 (含系統、結構與組件) 及相關老化機制。上述方法
論將應用在發展具時間相依性之不可用度的預測於先前選取
的結構、系統與組件上。目前現階段此一工作將於 1999 年
初完成,並基於此一研究,額外的研究將於公元 2000 年起
擬訂。
c 人因可靠度
此計畫的目的在於 (1) 發展一個改善方法論 (ATHEANA),
基於理論模式及運轉經驗之分析,涵蓋包括動作及認知 (C-
ommission and Omission) 失誤的大範圍人因失誤,以預測
安全度上人因失誤的核能電廠事故性能的比重。 (2) 經由
現存在核能與非核能工業事故分析的人因系統事故分類規劃
數據庫,提供實驗方式以支持改善安全度評估方法。此種定
量方式之示範與執行導則之發展將成為此項工作的一部份。
美國 Seabrook 核電廠驗証此一人因可靠度分析方法 (ATH-
EANA) 之結果以及此計畫之同行審查結果報告將於 1999 年
刊出。
由於持照者建立的工作流程與程序書能影響設備與人因可靠
度之評估,因此定量涵蓋核能電廠安全工作流程的影響是引
導安全度評估完整性的重要因素。此研究目的在於發展一套
涵蓋工作流程到安全度評估內之計算方法。此研究即採用此
計算方法加以評估工作流程對設備可靠度、人因性能、與最
終安全度評估結果的影響,前述規劃在 1999 年完成。 200
0 年並規劃此一分析方法的前導驗証,甚至包括視需要再定
量以反映工作流程對安全度評估之影響。
d 密封射源的安全度評估
在美國,持照者可擁有密封射源的核物料。在許多商業用途
上這些物料可為測量密度、厚度與濕度的核能計量器。但是
在某些案例核能用計量器已經意外地進入廢棄金屬再利用管
道,最後被鎔煉在鍊鐵工廠,造成對公眾潛在安全的威脅。
「在台協會」透過其指定代表,「核管會」,正執行安全度
分析以評估在此領域管制單位的需求。安全度評估的目的將
支持「在台協會」指定代表幹部的工作,俾對核能度量器的
使用、傳送與處置的管制規定作出改變。此項工作將於 199
9 年早期完成。
e 數位系統的可靠度與安全度
核能電廠在大量使用數位化儀控系統後引介了一些獨特的可
靠度與安全度議題。計畫正在進行軟體領域查驗與核對工作
。此研究配合其他工作,預期自 1999 年開始,至 2001 年
完成,並將集中於提供更多在數位系統可靠度的定量性、可
靠性分析及包括軟、硬體可靠度與人機介面議題對整個核能
電廠安全度的衝擊。
f 風險告知決策
安全度評估日益增加的複雜性與風險結果的敘述提供了改善
決策過程的可能性。在此領域的研究將特別強調如何利用不
準度分析的結果與改善這類複雜分析在決策者與其他感興趣
的團體的溝通方式,以探討在決策上能善加使用安全度評估
結果的方法。這項工作預期將在 1999 年開始,到 2000 年
結束。
2 運轉事件分析
全世界廣為採用運轉中反應器的運轉事件分析已成為電廠與設
備性能的重要資訊來源。在美國,應用安全度評估方法以分析
運轉事件已因襲稱之為「事故序列 (簡稱 ASP) 」分析。在過
去數年, 75 個特定廠模式已發展為支持改善 ASP 分析。新
的簡化電廠分析安全度 (簡稱 SPAR) 模式已發展成為能反映
目前電廠設計資訊 (例如,來自個別電廠檢視計畫) ,及改善
特定電廠特徵的處置,使能適當地代表系統之相依性。持續改
善 SPAR 模式一直在進行及規劃中。發展電廠損壞狀態之「橋
樹」以擴充 SPAR 模擬能力,延伸一階 PRA 之爐心熔損序列
至二階與三階 PRA 分析,俾確保能適當處理低頻率、高後果
的事件。除此之外,延伸 SPAR 模式使適用在低功率或停機狀
態下的肇始事件,及火災或地震之肇始事件之可行性均已進行
評估。
1999 年內發展改善特定電廠廠內事件,全功率 SPAR 模型及
發展廠外事件及停機模式等工作將持續進行,並預期到 2001
年完成。
3 個人電腦安全度評估軟體的發展
「在台協會」透過其指定代表,「核管會」,已發展並持續改
善一系列個人電腦安全度評估軟體,足以執行一階與二階 PRA
分析。這些軟體已整合到 SAPHIRE 套件;包括 SARA、IRRAS
、MAR-D、GEM、故障樹、事件樹及管路與儀器圖等程式。
目前在此一領域研究工作將被引導至持續維護與昇級程式以包
括在使用者圖型與程式介面的改善,轉換 SAPHIRE 程式為視
窗工作環境及完成修正 GEM 程式以反映使用者的意見。GEM
使用自動化技術,允許「核管會」負責分析運轉事件安全度的
人員使用「核管會」的 SPAR 模式 (如前所述) 。此程式亦提
供線上輔助及其他支援。
預期在 1999 至 2001 會計年度,此計畫將持續提供軟體維護
與使用者的協助,將簡化視窗使用者介面,改善程式的圖形介
面,並加上執行切割組合故障樹路徑追蹤能力,將強化地震數
據的結果與報告的顯示及使用 Dirichlet 分佈或多重路徑故
障樹,並將提供線上輔助說明。
4 安全度評估的管制應用
「在台協會」透過其指示代表,「核管會」已積極地尋求增加
使用 PRA 方法、模式、與精義以支援管制決定。在這些積極
的計畫中,尤以支援「在台協會」及其指定代表在執照者的提
案;如個廠評估 (IPE) 與個廠廠外事件評估 (IPEEE) 的審
查及評估。這些評估並包括基於 IPE 計畫產生大量 PRA 全
廠風險度在電廠設計與運轉的差異性。這些精義已於 1998 年
出版為 NUREG-1560 ,”個廠評估:反應器安全與電廠性能的
展望”。
另外 PRA 的應用以支持對特定管制議題的風險告知考慮目前
已進行順利。已發展明確的五項管制指引,其中一項為一般導
則及四項在技術領域的特定指引,包括在役測試 (IST)、在役
檢驗 (ISI)、分級品保、與運轉規範的修正。所有的規範指引
已在 1998 年出版,除了服役中檢查法規指引將在 1999 年出
版。
在 1999 年至 2001 年發展額外的導則將包括再評估及可能更
新「安全目標政策聲明」,PRA 標準化的活動及協助為其他管
制活動而發展或更新的 PRA 導則。
第二部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的安全度評估研究計畫
台灣的 PRA 國際合作研究涵蓋三個研究領域: (1) PRA 模式
的發展, (2) 安全度監視器的研發, (3) PRA 在管制上的應用
。在此三領域規劃中的活動泛述如下節;進行中的研究活動之報
告在計畫完成後數月內即會出版。所有的報告以中文撰寫,但將
視需求提供執行摘要的英文版。
1 PRA 模式的發展
在台灣的運轉中核能電廠,如欲廣泛應用 PRA 以支持管制和
運轉決策需賴有完備的 PRA 模式是受到肯定的。 1983 年首
次引介 PRA 方法論到台灣,並邀美國一家公司為顧問及由在
台協會指定代表審查。完成目前所有三座運轉中核電廠的 PRA
模式;包括國聖核二廠 (GE 公司,BWR-6 電廠設計,1983
至 1985 年) 、馬鞍山核三廠 (西屋公司,三迴路壓水式反應
器,1985 至 1993 年) 、與金山核一廠 (GE 公司,BWR-4
電廠設備,1988 至 1991 年)。各核能電廠均完成二階 PRA
模式,包括功率運轉階段廠內與廠外事件 (颱風、地震、火災
與水災) 。模式建立採用 SETS 程式在 CDC 主機上運跑。因
特定電廠數據在當時不充份,一般數據經常被引用,並完成相
關英文報告。自 1994 年起,由台電公司與原子能委員會核能
研究所共同合作進行一計畫。此計畫目的在於 (1) 更新先前
PRA 模式並建立反映目前電廠狀況的機制,及 (2) 建立各個
運轉中核能電廠的停機 PRA 模式。更新功率運轉中的模式,
商業運轉至 1994 年底,特定電廠數據及設計變更資料被收集
及分析。使用上述資訊與先進知識以重建基於個人電腦軟體活
態 PRA 的 NUPRA 模式,此一模式在 1995 年底完成。由於
人力及其他資源的限制,此一計畫僅包括一階之廠內、颱風與
地震事件分析。自 1997 年 6 月完成三座核能電廠大修時期
PRA 模式 (僅包括一階之廠內事件) 。這些 PRA 報告均為中
文版。在台灣 PRA 相關活動仍持續進行,計畫分述如下:
a 停機模型的精進
此計畫的目的以最近機組停機大修測試停機模式的堅實性。
在建立停機模式之前,各次停機大修期間以 60 天以上為規
劃期。故約略以 60 天期間採納為模型基準的假設。最近各
電廠正縮短大修期至 40 至 45 天。因應台電公司要求,核
能研究所正修正停機大修模式使對所有可預測大修期 (由 3
0 至 60 天) 更加堅實。此一工作將於 1999 年底完成。
b 二階分析
計畫的目的在於更新功率 PRA 二階分析。工作範圍包括再
建所有三座核能電廠的圍阻體系統事件樹 (CSET) 及圍阻體
現象事件樹 (CPET) 。核能研究所將負責建立 CSET ,而清
華大學將處理 CPET 。功率運轉時期廠內和廠外圍阻體系統
事件樹將於 1999 年底完成。
c 火災和水災分析
目的在於更新三座運轉中核能電廠的功率運轉下水災和火災
一階 PRA 分析。工作範圍包括再建事件樹和故障樹,及更
新相關數據。此一計畫將在 1999 年底完成。
2 安全度監視器的發展
PRA 模式通常可視為一有效工具以提供決策者的安全度資訊,
但由於在了解與詮釋由 PRA 模式產生的結果有困難,通常僅
有 PRA 專家或參與模型發展的人才能容易處理模式。為了提
昇核能電廠的 PRA 應用,由核能研究所與台電公司所共同合
作以建立各電廠專屬安全度監視器的計畫在 1997 年 7 月成
立,稱之為台電整體安全度監視器 (TIRM) 。計畫範圍目前僅
限於一階之廠內事件的 PRA 。
主要的 TIRM 特色包括:採用頂端邏輯故障樹、 60 天內的安
全度輪廓圖能在 10 分鐘內再量化一個新的電廠組態、使用管
路與儀器圖當組態改變的介面 (僅限功率運轉) 、維修計畫的
風險度預測 (各個計畫可到 96 小時) ,其他特色包括歷史安
全度輪廓圖的顯示維修組件的列表,緊要安全功率 (CSF) 的
狀態,定量處理導則等。
功率運轉中的 TIRM 測試版已於 1998 年 5 月間完成測試版
(Beta Version) ,並交由各廠測試約 4 個月。預期 1999
年 5 月底完成修正版移交各廠使用。同時大修 TIRM 的發展
正在進行中,預期 1999 年 7 月將完成測試版。
3 PRA 的管制應用
自 1997 年 7 月,一項由原子能委員會支持的風險告知管制
計畫由核能研究所同仁執行中。此一五年計畫有下列目的: (
1) 審查目前大修期間管制規範的適切性, (2) 建立線上維
修 (OLM) 管制審查導則, (3) 建立欲申請目前執照基準變更
的管制審查導則。目前大修管制規範將使用目前大修 PRA 模
式。研究範圍包括目前運轉程序書、維護排程及安全政策的適
切性。預期 1999 年 6 月將釋出研發成果。
不像在美國維修法則可以涵蓋 OLM 的情況,在台灣 OLM 反
而被視為改變目前持照基礎。此項研究工作將集中在建立由電
力公司業者提出申請時的審查導則。一項審查導則草案已於 1
998 年 7 月間釋出,個案研究以檢查審查導則草案的完整性
將在下一會計年度內完成。預期審查導則的最終版本將在 200
0 年 6 月間釋出。改變目前執照基礎的管制導則 (譬如:測
試週期與在役測試) 將在 1999 到 2002 會計年度內完成。

智慧財產附冊
依照本協定第五條款:
協定雙方應確保適切且有效的保護在此協定下及為履行本協定所作之相關
安排所創造或提供之智慧財產權。在本協定下雙方同意將新發明或新版權
事務及時通知對方,並且及時為此種智慧財產尋求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本
附冊規定智慧財產權益之配置。
Ⅰ 範圍
A 本附冊適用於依據本協定所執行的所有合作性活動,除非雙方或雙
方之指定代表另有協議。
B 本協定所指之”智慧財產權”應含括在 1967 年 7 月 14 日斯德
哥爾摩成立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上第二條權利,換言之,應
包含下列作為之相關權利:
-文學的、藝術的和科學的著作
-藝術家之公開演出,視聽著作及廣播
-由人的努力而產生之各項發明
-科學上之新發現
-工業上之設計
-商標,服務標誌,商業名稱及標示
-反對不公平競爭之保護
及由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範疇中之智慧活動所產生之一切其他
權利。
C 本附冊講明雙方權利,利益和權利金的配置問題,依據本附冊應保
證一方能夠獲得他方配置的智慧財產的一切權利。如有需要,可透
過合約或其他合法方法從參與者處獲取這些權利。本附冊對權利與
義務的配置並不因在台協會和其所代表的領土內及法律統治下的民
族而有所改變或存有偏見。本附冊對權利與義務的配置並不因駐美
代表處和其所代表的領土內及法律,風俗規範統治下的民族而有所
改變或存有偏見。
D 在此協定之下有關智慧財產之爭議應透過相關的參與機構,「在台
協會」與「駐美代表處」雙方或雙方的指定代表來討論解決。依雙
方相互的協定,爭議應送到仲裁法庭根據可適用的國際法做成有束
縛力的公斷。除非「在台協會」與「駐美代表處」雙方或雙方的指
定代表另簽有協議書,否則本附冊受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U-
NCITRAL) 之國際仲裁法規之約束。
E 本附冊所規定之權利與義務不會因本協定之中止或過期而受影響。
Ⅱ 權利之配置
A 在此協定下,因雙方合作而直接產生的,科學上的及技術上的期刊
文章,報告和書本,雙方應相互授權在世界各國家都擁有翻譯,重
置和散播之非獨佔性的,不可取消的,不用付權利金的執照。凡是
在本條款之下,對有版權的著作所印製之傳播用影本,都必須標示
原著作人之姓名,除非是該著作人明顯地表示不要標示其姓名。
B 除了在本附冊 Ⅱ (A) 中所提及的權利外,其他各種形式之智慧財
產權,應配置如下:
1 訪問研究學者,例如,以推廣教育為主要訪問目的的科學家,應
受到邀請機構的政策下給予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該訪問研究者若
是智慧財產的創作人,應該分到邀請機構因授權該智慧財產所得
的部分權利金。
2
(a) 在雙方合作期間所創作之智慧財產,各自一方應享有在其主權
領土內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利與利益。該智慧財產被創作之所在
地的一方應享有率先在第三國申請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利與利益
。若該研究並不是”共同研究”的項目,該項智慧財產之權利
將依據本附冊 Ⅱ、B.1 段中之規定辦理。
該訪問研究者若是智慧財產的創作人,應該分到邀請機構因授
權該智慧財產所得的部分權利金。
(b) 雖然本附冊 Ⅱ、B.2.(a) 段中有規定,但某一智慧財產權如
僅於一方國家受保護時,則依此一智慧財產權於世界上所得享
有之權利及利益,均歸屬於該一方。智慧財產創作人應享有本
附冊 Ⅱ、B.2.(a) 段中所規定之權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