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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協助多明尼加共和國開發小水力發電計畫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70 年 08 月 14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年八月十四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董宗山與多明尼加共和國 政府代表塔瓦雷斯於聖多明哥簽訂;並於七十年九月二十日生效

 
多明尼加共和國經由國家水資源局會同多明尼加電力公司由外交部長塔瓦
雷斯代表與中華民國政府多明尼加大使董宗山代表雙方依據以下事項而達
成本協定:
一 一九八○年九月十二日中華民國經濟部部長與多明尼加共和國總統府
技術部部長會商決議由中華民國協助多明尼加共和國辦理一項技術合
作計畫。
二 上述技術合作計畫之合作範圍之第四條,包括在多明尼加共和國辦理
小水力發電工程之規劃與設計研究。
三 辦理前述研究工作之一般條款,經由一九八○年十月中興工程顧問社
陶協理家維訪問多明尼加共和國期間,與水資源局及電力公司代表開
會討論,隨後同年十一月水源資局及電力公司與多明尼加 Preinver-
sion 基金會進行會商確定。
四 基於上述之了解及雙方會談之結果,中興工程顧問社代表人戴總經理
之焌水資源局與電力公司之代表協議由中華民國政府 (以下稱甲方)
與水源資局暨電力公司 (以下稱乙方) 簽訂本協定,其條款如左:
第一條 甲方指定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由甲方贊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中興工程
顧問社為本技術合作協定之執行機構,中興工程顧問社應派遣一
個專家技術團 (以下稱技術團) 前往多明尼加,辦理開發小水力
發電工程所需之研究及調查工作,詳如第二條所規定。
在本協定有效期間,由中興工程顧問社所組成之技術團應指派專
家一位駐在多明尼加共和國,代表技術團作必要之連繫與協調。
上述技術團應按實際工作及工程進度之需要組成,派赴多明尼加
工作,但團員最多不得超過五位。
甲方應將有關技術團每一位團員特定任務,及其預定在多明尼加
停留之期間,預先通知乙方,俾乙方調派人員配合工作。
乙方應指定水資源局及電力公司 (以下稱該兩機構) 為本協定之
合作對象,由該兩機構指派足夠之合格工程人員與甲方技術團密
切合作,並與技術團之專家組成工作隊,共同工作。
第二條 該兩機構應根據開發優先順序共同在多明尼加選擇若干工作地區
,並提供技術團該地區之有關資料,以便辦理附件一及附件二所
規定之小水力發電開發研究工作。此項資料之提供應包括在可能
計畫地區進行勘察所需之交通工具與道路,以及必要之水文與地
形測量、地質調查、試驗結果等資料。如上述資料無法取得時,
甲方應通知該兩機構,俾及時辦理有關之研究、調查及其他工作

本協定之工作範圍詳定於附件一及二。
工作隊之研究報告結束時,技術團應以英文編寫報告,送交該兩
機構。
第三條 該兩機構應提供有關小水力發電開發方案之全部現有資料,包括
但不限於各可能計畫地區之水文、地形、地質與過去研究之資料
或報告,現有發電、輸電與配電設施及未來十年電力需求估測資
料,目前電力售價、勞力與工料成本等,並按技術團之建議,辦
理測量、調查、鑽探及試驗,以應規劃評估及選案之需要。
第四條 乙方應支付必需之費用及提供之支援如下:
一 技術團團員自臺北至聖多明各之往返經濟艙位機票費用及所
需攜帶技術參考資料之空運費用。
二 技術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工作期間之生活費每人每月多幣四
百五十元,如駐在多明尼加之時間未滿一個月時,則按每人
每日多幣十五元支付生活費。
三 技術團駐在多明尼加共和國期間所需之翻譯人員、當地交通
工具、辦公與住宿、文具、打字、複印與晒圖等設施與服務
,以及在服務期間因疾病或受傷所需之醫藥與住院費用。
四 採購雙方認為必要之器材與物料之費用。
第五條 技術團團員無論在多明尼加或中華民國國境內為辦理本協定工作
所需之薪資概由甲方支付。同時技術團在中華民國國境內辦理該
工作之有關費用,如電子計算機費用等,亦由甲方支付。
第六條 技術團派駐多明尼加共和國之任一團員如因故無法按照乙方標準
執行其職務時,甲方應將其調回,另派合格人員接替。
第七條 技術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服務期間應按照乙方提出之規定,負責
辦理規劃研究工作。
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為技術團與乙方間之聯絡機構

第八條 技術團團員免繳多明尼加共和國境內徵收之地方所得稅,及在本
協定有效期間出入多明尼加共和國攜帶個人物品之關稅。
第九條 本協定之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技術團抵達多明尼加共和國國境之
日起算。
雙方於本協定屆滿前三個月得以書面同意延長。
本協定以中文及西班牙文分繕各兩份,兩種文字之協定在詮釋上具同等效
力,由甲方及乙方各執中文及西班牙文一份。雙方政府代表經於本協定簽
字,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七十年八月十四日即公曆一九八一年八月十四日訂於聖多明哥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董宗山 (簽字)

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代表
塔瓦雷斯 (簽字)

附件一
中華民國政府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水資源局技術合作之工作範圍
一 技術合作協定之一般目的
1 在多明尼加共和國一個或數個集水區內進行小水力發電規劃並決定
其實施之優先順序,以便所選地區內之水力資源作合理及最佳開發

2 根據以上調查結果,完成所選計畫之技術與經濟可行性研究。
3 訓練多明尼加共和國配合人員如何釐訂水力發電計畫。
二 特定工作目標–地點之選擇
第一期:一般規劃及替代地區之選擇
1 在下列區域內選擇工作地區
(1) 多明尼加之東部由 Casui 及 Chavon 兩河所限之範圍內。
(2) Sabaneta 及 Saban Yegua 壩上游之 Yaque del Sur 河高集
水區。
(3) Yaque del Sur 集水區之中游地區,延伸至 Sabaneta 及 Saba-
na Yegua 壩下游 Barabona 平原地區。
(4) Los Mesas 計畫壩址上游之 Cana 河高集水區。
2 研究所選地區之水力開發之可能性–經選定及研究皆代方案與開發
順序。
第二期:可行性研究
自第一期所選計畫之技術與經濟研究,應發展至可行性研究之階段。
該可行性研究應完成至可向國際金融機構申請施工貸款。

附件二
中華民國政府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電力公司技術合作之工作目標
中華民國政府所提供多明尼加共和國電力公司之技術援助主要為該公司開
發 Alto Yaque-Bao 地區內經認定合格之小水力發電計畫 (五千瓩以下)
,辦理初步設計及準備工程規範。
工作內容為:
1 辦理下列主要土木工程之設計:進水口、引水渠道、平壓塔及發電廠。
2 編製水輪機、發電機及輸電設備之規範與圖樣。
就 INTECSA-CDE 已完成初步研究中,已有具體開發方案之水力計畫。
CDE 欲進一步辦理該計畫之可行性及準備有關圖樣,以便早日付之實施
。此項工作需配合地形與地質條件辦理初步設計,以便確定工程範圍、
估計工程成本並作評估。
地表地質調查工作包括有關工地 (壩、渠道、電廠等地區) 之地質圖,
配合五千分之一地形圖製圖。影響工程施工之岩層特性,如滲透狀況、
穩定性、開挖可能性等將予闡明。
初步設計將包括定案範圍內所需之土木及發電與輸電工程。引水結構以
及渠道與發電設施將作最佳之規劃佈置,並擬定施工計畫,以利施工,
此外,將編製閘門、輸水鋼管及水電發電機之製造與安裝規範。
現有資料:
(1) 集水區內二十一處之九十九年平均流量資料。
(2) IGU 五萬分之一地形圖。
(3) INTECSA-CDE 初步研究報告。
(4) 集水區內六個雨量站及五個流量站之記錄。
(5) IGU 所製二萬分之一航空照片。
在收集中之資料:
(1) 五千分之一地形圖。
(2) 二百五十分一之測距圖。
(3) 以試坑、試溝及地球物理研究方法正在進行之大地工程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