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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開發小水力發電計畫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83 年 05 月 26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2 年 05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2 年 08 月 14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多明尼加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三日及五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 大使館代表與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代表簽換;並於七十二年八月十四 日生效

 
甲 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致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節略譯文
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聲述:茲應多國電力公司及全國水
資源局之請求,擬請惠將中多兩國政府簽署之「開發小水力發電計畫
技術合作協定」效期續延一年。
外交部茲奉告大使館,該協定多方直接受惠機關對中華民國技術團所
提供之協助,甚表滿意與感謝,並認為對開發多國小水力資源裨益良
多。
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大使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一九八三年五月三日於聖多明哥
乙 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復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節略譯文
中華民國大使館茲向外交部致意並聲述:接准外交部本年五月三日
DEJ 第一五七八五號節略內開:
「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聲述,茲應多國電力公司及全國
水資源局之請求,擬請惠將中多兩國政府簽署之『開發小水力發電計
畫技術合作協定』效期續延一年。外交部茲奉告大使館,該協定多方
直接受惠機關對中華民國技術團所提供之協助,甚表滿意與感謝,並
認為對開發多國小水力資源裨益良多。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大使館重
申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館茲復告外交部:中華民國政府接受外交部前述節略之提議,決
定將中多兩國一九八一年八月十四日簽署之「小水力發電計畫技術合
作協定」效期續延一年。外交部與大使館互換節略,即構成對於此事
之一項協議。
大使館順向外交部重申最崇之敬意。
一八三年五月廿六日於聖多明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