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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開發小水力發電計畫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82 年 06 月 22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1 年 06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1 年 08 月 14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多明尼加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六月十四日及六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駐 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董宗山與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巴迪亞簽換; 並於七十一年八月十四日生效

 
甲 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致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節略譯文
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聲述:多明尼加共和國電力公司董
事長及全國水力資源局局長對於中華民國根據中、多兩國上年八月十
四日簽署之「開發小水力發電計畫技術合作協定」所提供之援助,甚
表滿意與感謝,亟盼將上述協定效期續延一年,俾藉以協助多明尼加
共和國發展小型水力發電。
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大使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四日于聖多明哥
乙 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董宗山致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
巴迪亞照會譯文
敬啟者:
貴部本年四月十日 DEJ–一○八四一號節略誦悉。茲奉告:中華民國
政府對 貴部建議將中、多兩國一九八一年八月十四日簽署之「開發
小水力發電計畫技術合作協定」延長效期一年乙案,敬表同意。
倘荷 閣下同意,閣下復照與本照會即構成 貴我兩國間之一項協議

本大使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董宗山 (簽字)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四日于聖多明哥
丙 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巴迪亞復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
董宗山照會譯文
敬復者:
關於 貴國政府應多方請求同意中多兩國一九八一年八月十四日簽署
之「開發小水力發電計畫技術合作協定」延長效期一年事, 閣下本
年六月十四日 MT○八六–二七八號照會誦悉。
本人欣然接受 閣下照會內容。 閣下來照暨本復照即構成延長上述
技術合作協定之一項協議。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長
巴迪亞 (簽字)

一九八二年六月廿二日于聖多明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