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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協助多明尼加共和國開發小水力發電計畫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譯)
簽訂日期: 民國 81 年 04 月 14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3 年 03 月 07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及四月十四日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 國大使國剛與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塔維拉斯於多京聖多明哥市簽 換;並於八十一年三月八日生效

 
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致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大
使館第 SUB-ECO 四二二九號照會之中譯文
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聲述:茲鑒於中多開發小水力發電計劃
技術合作協定將於一九九二年九月滿期,爰請求考慮延長該協定之效期。
蓋因尼邵‧納哈佑小水力發電廠興建工程、阿諾臬斯暨波巴小水力發電廠
之詳細設計及巴利亞斯盆地之設計研究均正在進行中,故該協定對多政府
極關重要。
外交部對中華民國大使館促成上述請求,謹先致謝,並順向大使館申致崇
高之敬意。
附件:多國水利局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日第五三四號函暨附件影本。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於多京聖多明哥
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國大使剛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四日復多明尼加共
和國外交部長塔維拉斯第 102-220 號照會之中譯文
塔維拉斯部長閣下:茲奉告閣下:
本人業經接准大使館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第 SUB-ECO 四二二九號照
會內開:
「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聲述:茲鑒於中多開發小水力發電計
劃技術合作協定將於一九九二年九月滿期,爰請求考慮延長該協定之效期

蓋因尼邵‧納哈佑小水力發電廠興建工程、阿諾臬斯暨波巴小水力發電廠
之詳細設計及巴利亞斯盆地之設計研究均正在進行中,故該協定對多國政
府極關重要。
外交部對中華民國大使館促成上述請求,謹先致謝,並順向大使館申致崇
高之敬意。」
本人茲復告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將上述協定之效期續延二年,並證
實上述來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自一九九二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本人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國剛〔簽字〕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四日於多京聖多明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