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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開發小水力發電計畫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86 年 07 月 24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5 年 07 月 24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77 年 09 月 19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五月六日及七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中華民國駐多明尼 加大使與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代表簽換;並於七十五年九月二十日生 效

 
多國外交部節略

外交部茲向
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引述中多兩國於一九八一年八月十四日簽署之「開
發小水力發電計畫技術合作協定」。
上述計畫為多國開發小型水力發電潛能之優先項目,鑒於 貴國提供多國
電力公司及水資源局之協助,裨益殊多,爰請 貴館轉請貴國政府惠予考
慮將上述協定效期續延兩年。
外交部先向
中華民國大使館致謝並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一九八六年五月六日

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復多國外交部節略

中華民國大使館茲向
外交部致意並聲述:接准外交部本年五月六日節略,內開「外交部茲向中
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引用多中兩國於一九八一年八月十四日簽署之『開發
小水力發電計畫技術合作協定』。
上述計畫為多國開發小型水力發電潛能之優先項目,鑒於 貴國提供多國
電力公司及水資源局之協助,裨益殊多,爰請 貴館轉請貴國政府惠予考
慮將上述協定效期續延兩年。外交部先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謝並申致崇高
之敬意』等由。

大使館茲復告
外交部,中華民國政府接受上述節略之提議,欣然決定將中多兩國於一九
八一年八月十四日簽署之中華民國協助多明尼加共和國開發小水力發電計
畫技術合作協定效期續延二年。外交部與大使館往還節略,即構成有關本
案之一項協議。

中華民國大使館順向
外交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