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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有關讓渡「能源與電力評估程式電腦軟體」協議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84 年 02 月 2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4 年 02 月 27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中華民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副 代表陳榮傑與美國在台協會代表 J.Richard Bock 簽訂;並於八十四年 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第一條 目的及範圍
一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本協議為達成協議規
定的條件下提供「能源與電力評估程式電腦軟體」在台灣地區使用而
定。能源與電力評估程式電腦軟體為美國阿岡國家實驗室接受美國能
源部委託為分析能源與環境相關問題而發展之電腦軟體。
二 本協議所稱之能源與電力評估程式電腦軟體係指可執行程式,其中包
括相關之使用手冊等資料。
三 本協議規範能源與電力評估程式電腦軟體讓渡予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
代表處在台灣地區使用之各項條件,且提供後續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
代表處所需之能源與電力評估程式電腦軟體應用訓練課程協議之依據

第二條 依據
本協議係依據一九七九年四月十日之台灣關係法,即九十六之八號公共法
(22 USC 3301 et seq.) 所擬訂。
第三條 代表之指派
為執行本協議有關事項,特別是有關第四條事項:
一 美國在台協會經美國能源部之同意委託阿岡國家實驗室代表美國能源
部執行本協議之相關事項。
二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委託經濟部能源委員會代表執行本協議。
第四條 能源與電力評估程式電腦軟體讓渡之條件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認可且接受以下條件作為能源與電力評估式電
腦軟體讓渡予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其指定代表或本協議其他規定
之依據。
一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和通過此協議而能使用能源與電力評估程
式電腦軟體之個人或組織不得將該軟體轉賣、出租、提供收費服務、
或利用它來達到商業目的或獲取利潤。
二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對能源與電力評估程式電腦軟體之讓渡範
圍僅限於台灣地區,且不得轉讓予在台灣地區之任何外國機構或國際
組織,包括它們在台灣內外的代表。
三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認知美國在台協會、美國能源部及阿岡國
家實驗室對其使用能源與電力評估程式電腦軟體之成果並無權利且無
承擔任何義務之責任。
四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得委託代表機構推派並通知美國在台協會
一位資深官員為聯絡代表以執行本協議日常事務,包括第五條所述可
能之訓練事宜。同樣的,美國在台協會亦得推派並通知駐美國台北經
濟文化代表處一位聯絡代表。雙方指定之聯絡代表可就上述相關事務
作意見交流與溝通。
五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得知會美國在台協會之聯絡代表任何有關
能源與電力評估程式電腦軟體使用方法或格式規劃之更新或改良事項
。美國能源部及阿岡國家實驗室可以根據需要無償地使用,或和其他
機構共同使用改良更新之能源與電力評估程式電腦軟體。
六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同意支付美國在台協會、美國能源部或其
聯絡代表任何有關將能源與電力評估程式電腦軟體交予其使用所需之
費用,包括提供訓練費用。有關費用之認定及付費方式將依照第五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七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得將能源與電力評估程式電腦軟體之使用
權在上述相同條件及方式下,交由在台灣地區研究機構、大學及其他
非營利事業機構使用。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負責此等機構或組
織以書面認可及接受上述條件並指派資深人員乙名負責與駐美國台北
經濟文化代表處及其依本協議指派之代表保持聯絡。
第五條 執行
一 能源與電力評估程式電腦軟體讓渡費用:
(一) 能源與電力評估程式電腦軟體為免費提供使用,但美國能源部與阿
岡國家實驗室得收取將能源與電力評估程式電腦軟體讓渡予駐美國
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之合理費用,如準備人力、材料、載送軟體磁
片及相關使用資料等之費用。
(二) 阿岡國家實驗室得事先指明上述費用,再由美國在台協會正式知會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得負責將
費用匯至美國在台協會指定之帳戶。
二 能源與電力評估程式電腦軟體之訓練:
(一) 訓練課程並非讓渡能源與電力評估程式電腦軟體之必需條件,惟其
將有利於提昇能源與電力評估程式電腦軟體使用效益而且能減少有
效使用該軟體所必要的努力,美國在台協會及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
代表處指派之代表將針對能源與電力評估程式電腦軟體訓練課程之
時間、地點、及費用事項作意見交換,費用金額視訓練地點及相關
因素而定。
(二) 依本協議由阿岡國家實驗室提供之訓練其費用將由駐美國台北經濟
文化代表處負責全額支付。
(三) 有關費用訊息之傳達及付款方式將依照第五條第壹項第二款之規定
辦理。
三 能源與電力評估程式電腦軟體相關協助事項:
(一)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得協助美國在台協會為其所認定為執行
本協議有關人員取得所需之簽證及其他旅行文件。
(二)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得協助美國在台協會為其所認定為執行
本協議有關人員取得所需之許可及授權文件。
(三)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保證所有由美國在台協會所認定以及駐
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接受為執行本協議所需進口物品得依照一
九八○年十月二日簽訂之美國在台協會與北事務協調委員會間特權
免稅暨豁免協定之條款,免徵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所代表領
域之關稅及其他稅捐。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之考量
由於本協議只涉及可執行的程式,因此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估計不會產生。
第七條 生效日期及修正
本協議將於最後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之修正事項須由駐美國台北經濟
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以書面協議後為之。
第八條 問題之解決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依任一方之請求應本合作及互
信之精神,盡力共同解決因執行本協議之相關事務可能發生之問題及誤解

本協議以中、英文各繕具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代表
簽署:〔簽字〕
姓名:陳榮傑
職稱:副代表
日期: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美國在台協會代表
簽署:〔簽字〕
姓名:J.RICHARD BOCK
職稱:DEPUTY MANAGING DIRECTOR
日期:JANUARY 25,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