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及八月二十九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局長
林能中與瑞士品質保證檢驗協會理事長 Prof.Dr.H.D.Seghezzi 及管理
主任 T.Zahner 簽訂;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生效
前言
經濟部所屬之標準檢驗局,主要辦公處所為中華民國台灣臺北市濟南路一
段四號,與瑞士品質保證驗證協會係依據瑞士法律成立之財團法人,主要
辦公處所為瑞士 Bernstrasse 103, P.O. Box 686, CH-3052 Zollikofen
,雙方均依據國際標準及相關規定執行客戶品質管理系統評鑑及登錄。雙
方簽訂本備忘錄即為便利品質管理系統之評鑑及登錄作業以有效因應客戶
申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之需求,及減少其費用與負擔。
1.0 目的
1.1 本備忘錄旨在提供雙方一合作機制以有效回應客戶驗證需求,減少費
用與負擔。品質管理系統之評鑑與登錄係依據國際標準 2000 年版 I
SO9001 以及其他對等標準如 SN EN ISO 9001:2000,CNS 12681 等
。
2.0 範圍
2.1 雙方意欲提供客戶品質管理系統之評估及登錄服務。
2.2 本備忘錄適用下列情形:
(1) 擬申請雙方共同登錄者。
(2) 先由一方登錄之品質管理系統,在經過合理證實及調查後,可被
另一方認可為聯合登錄。
2.3 非屬全球驗證體系之地區性廠商應向所在地之機構提出申請,並由所
在地機構 (主導登錄機構) 派員辦理評鑑及例行追查,廠商對主導登
錄機構有最後決定權。
2.4 如屬全球驗證體系之廠商選擇瑞士品質保證驗證協會作為主導驗證機
構,其位於台灣之分支機構,應由標準檢驗局或由雙方組成之聯合稽
核小組負責評鑑及例行追查。
2.5 完成評鑑時,執行評鑑之一方應將工作結果轉給另一方,以利發證之
需。雙方在接受對方之評鑑結果前保留審查意見及要求補送資料的權
利。
3.0 必要條件
3.1 訓練及資格
3.1.1 主導評審員及評審員必需符合其他合格登錄機構現行採用之規範及
指導綱要,以及其他國際標準與規範所訂之最低要求。
3.2 聯合申請流程
3.2.1 雙方各有其申請書及基本資料,任一方可代表對方接受客戶申請書
及基本資料,惟上述資料需符合對方驗證需求。
3.2.2 廠商尋求登錄時應提供品質文件給主導登錄機構。
3.2.3 評鑑小組之主導評審員應安排客戶與評鑑小組兩方面皆方便的評鑑
日期,並負責有關安排、文書等協調事宜,所有安排必須雙方均可
接受。
3.2.4 雙方有全執行必要之證實及調查,並決定登錄之程序。
3.3 證書
3.3.1 雙方各自負責核發及管制其登錄證書。
3.3.2 在聯合登錄有效期間,如果客戶不當使用或展示他方登錄證書及標
誌,雙方同意通知另一方。
3.4 追查
3.4.1 在廠商無其他要求的情形下,後續追查應由主導登錄機構負責。
3.4.2 聯合登錄之例行追查應每年定期安排並執行。
3.5 財務考量
3.5.1 雙方應各自決定及管理其有關評鑑及登錄之財務收費計畫。因此,
雙方應分別向申請登錄客戶收取評鑑及登錄費用。雙方應各自負擔
其評鑑及登錄相關費用。
3.6 賠償
3.6.1 標準檢驗局應賠償瑞士品質保證驗證協會及其繼承人、讓受者、主
管、官員、代理人及職員因標準檢驗局下列行為或疏忽牽連第三者
而遭受之損害、索賠、損失、處罰或控告:(i) 標準檢驗局違反本
備忘錄;(ii) 標準檢驗局在本備忘錄下執行義務有疏忽、欺詐、
缺失或延遲之情事;(iii) 標準檢驗局所提出與本備忘錄相關的證
書文件有意或無意誤載之情事,該誤載之行為非瑞士品質保證驗證
協會造成者。該賠償包括對方之法律費用及辯護費,除非本備忘錄
另有規定。
3.6.2 瑞士品質保證驗證協會應賠償標準檢驗局及其繼承人、讓受者、主
管、官員、代理人、職員及中華民國政府及其職員因瑞士品質保證
驗證協會下列行為或疏忽牽連第三者而遭受之損害、索賠、損失、
處罰或控告:(i) 瑞士品質保證驗證協會違反本備忘錄;(ii) 瑞
士品質保證驗證協會在本備忘錄下執行義務有疏忽、欺詐、缺失或
延遲之情事;(iii) 瑞士品質保證驗證協會所提出與本備忘錄相關
的證書文件有意或無意誤載之情事,該誤載之行為非標準檢驗局造
成者。該賠償包括對方之法律費用及辯護費,除非本備忘錄另有規
定。
3.7 廣告
3.7.1 本備忘錄無意使雙方成為對方之認可單位或任何類似之描述。除非
獲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雙方均不得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在任何廣告
提及或使用他方之名稱或標誌。
3.8 非代理
3.8.1 本備忘錄並不授權雙方代表另一方承擔義務或在任何情況下約束另
一方。
3.9 獨立組織
3.9.1 雙方均為獨立組織,不得以任何型態與客戶產生關係,受其影響或
控制,以致影響其客觀地提供評鑑及登錄之能力及造成偏頗情形。
雙方特別是需符合下列全部條件:
(A) 與客戶無管理上之附屬關係。
(B) 工作結果不會產生經由擁有客戶股權或類似情形而獲致財務利
益。
(C) 業務範圍廣泛,是否取得以適用標準評鑑客戶之品質管理系統
之特定合約不應影響其財務。
(D) 人事僱用不受客戶之影響或控制。
4.0 準據法及管轄權
4.0.1 雙方應誠心地努力解決爭議。任何與本備忘錄有關之爭論、索賠如
果未能友好和解,由瑞士品質保證驗證協會所提之訴訟則由台北地
方法院管轄,以台灣法律為準;由標準檢驗局所提之訴訟則由瑞士
地方法院管轄,以瑞士法律為準。
5.0 通則
5.0.1 雙方將提供大眾品質管理登錄計畫之一般資訊並答覆一般性問題。
5.0.2 雙方應提供對方合理要求之必需資訊以利本備忘錄之執行。未有客
戶之事先書面授權,雙方將避免因客戶信任下所獲得之機密資訊自
行透露給第三者。
5.0.3 任一方不遵守本備忘錄條款時,另一方得提醒其注意並採行改善措
施。
5.0.4 本備忘錄以英文撰寫兩份,於雙方簽署後生效,除非任一方通知終
止,否則持續有效。本備忘錄之終止應至少於90天前以書面通知為
之。
代表標準檢驗局 代表瑞士品質保證驗證協會
簽署人 簽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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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能中 Prof. Dr. H. D. Seghezzi
局長 理事長
簽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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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Zahner
管理主任
日期: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日期: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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