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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間電磁相容性檢驗相互承認協定換函(譯)
簽訂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07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加拿大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陳東璧與 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代表黎義恩簽換;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七日生效

 
陳代表閣下:
茲奉告關於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 (CTOT) 與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
表處 (TECO) 甫就電磁相容性檢驗法規列管設備相互承認協定諮商之結果
,本信函及閣下復函所列之協定,應自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收到閣下
復函起生效。
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在此確認,本信函涵蓋之設備是指加拿大工業部
電磁相容法規列管之設備。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並確認,加拿大對於
自中華台北輸入涵蓋於本信函之設備,將引用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
認協議之一般條文、附錄A、及附錄B第一階段程序之規定。亞太經合會
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如附件以供參考。
尤其,加拿大將引用該附錄B之第一階段程序,認可中華台北所指定之測
試實驗室作為符合性評鑑機構,及對本信函涵蓋之設備,接受所認可之中
華台北符合性評鑑機構簽發之測試報告,以執行工業部電磁相容法規之符
合性評鑑。後附之技術法規清單,工業部依前段設備範圍將接受所認可之
中華台北第合性評鑑機構簽發之測試報告。該清單之任何修正將知會駐加
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標準檢驗局。
本人並樂意告知,加拿大之指定權責機關為工業部。工業部可依據亞太經
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議之一般條文及附錄A之規定,指定測試實驗室以
供中華台北依標準檢驗局電磁相容法規認可為符合性評鑑機構。
加拿大瞭牽雙方有必要交換關於符合牲評鑑機構認證之技術規範。
此外,加拿大關於本信函涵蓋設備之聯終單位為工業部。加拿大駐台北貿
易辦事處並確認對於本信函涵蓋之設備,加拿大將與中華台北共同採取措
施,對於相互實施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附錄C之第二階段程
序,將於國內相關法令進行必要之修正後,以儘早付諸實施為目標。
即使雙方本次換函,加拿大之立場為所有對通信會產生有害干擾之現象,
如電磁相容性,均適用於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

此致
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
陳東璧
黎義恩【簽字】
代表
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
附件: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
技術法規及特定標準清單

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TECO) 致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 (CTOT
) 關於電磁相容性檢驗相互承認協定之信函

Lipman 代表閣下:
本人已收到閣下 2002 年 6 月 7 日關於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TECO) 與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 (CTOT) 甫就電磁相容性檢驗法規列
管設備相互承認協定諮商之來函,閣下來函及本信函所列之協定,應自加
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收到本信函起生效。
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在此確認,本信函涵蓋之設備是指我國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電磁相容法規與貴國工業部電磁相容法規共同列管之設備。
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並確認,中華台北對於自加拿大輸入涵蓋於
本信函之設備,將引用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之一般條文、附
錄A、及附錄B第一階段程序之規定。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
如附件以供參考。
尤其,中華台北將引用該附錄B之第一階段程序,認可貴國所指定之測試
實驗室作為符合性評鑑機構,及對本信函涵蓋之設備,接受所認可之貴國
符合性評鑑機構簽發之測試報告,以執行標準檢驗局電磁相容法規之符合
性評鑑。後附之電磁相容法規及產品清單,標準檢驗局依前段設備範圍將
接受所認可之貴國符合性評鑑機構簽發之測試報告。該清單之任何修正將
知會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及加拿大工業部。
本人並樂意告知,中華台北之指定權責機關為標準檢驗局。標準檢驗局可
依據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之一般條文及附錄A之規定,指定
測試實驗室以供貴國依工業部電磁相容法規認可為符合性評鑑機構。中華
台北瞭解雙方有必要交換關於符合性評鑑機構認證之技術規範。此外,中
華台北關於本信函涵蓋設備之聯絡單位為標準檢驗局。
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並確認對於本信函涵蓋之設備,中華台北將
與貴國共同採取措施,對於相互實施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附
錄C之第二階段程序,將於國內相關法令進行必要之修正後,以儘早付諸
實施為目標。
雙方本次換函係為達成中華台北與貴國關於本信函涵蓋設備之相互承認協
定,在無進一步之明確協定下,對於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之
引用,於任何情況皆不能被解釋為代表中華台北對於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
相互承認協議涵蓋設備範圍之立場。

此致
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代表
黎義恩

陳東璧〔簽字〕
代表
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附件: 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
標準檢驗局電磁相容法規及產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