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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局與沙烏地阿拉伯標準局間技術合作協議書(中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80 年 10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0 年 10 月 22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沙烏地阿拉伯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商品檢驗局局長黃演鈔與沙烏地 阿拉伯標準局局長Dr.Khaled Y.Al-Khalaf 簽訂;並於八十年十月二十 二日生效

 
前言:
鑒於中華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王國為加強技術合作及促進貿易之雙邊利益
,中民國商品檢驗局 (Bureau of Commodit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簡稱BCIQ) 與沙烏地阿拉伯標準局 (Saudi Arabian
Standards Organization簡稱SASO) 同意重訂並延長雙方於標準化、驗證
、品質保證及服務認證等方面之技術合作協議。
基於雙方之共同意願,於西元一九九一年十月廿二日簽訂技術合作協議如
后:
沙烏地阿拉伯標準局由局長Mr. Y. Al-Khalaf代表- (甲方)
中華民國商品檢驗局由局長黃演鈔先生代表- (乙方)
雙方之技術合作計畫如下:
一 乙方分兩階段代審由中華民國輸入沙烏地阿拉伯之電器用品、裝備、
及附件之符合規格證明。
第一階段
1 乙方用雙方約定之簽章批准受理之符合規格證明。
2 乙方依甲方訂定之規則向中華民國廠商收取符合規格證明審核費用
,並將費用之 80 %匯予甲方,另 20 %歸乙方所有。
3 此第一階段自本合約由雙方簽署後即開始,為期三年。
第二階段
1 甲方將修訂符合規格證明之程序,以確保任何產品必須先經過甲方
所核准之實驗室的試驗始得輸入沙烏地阿拉伯。
2 乙方須為輸出至沙烏地阿拉伯之電器產品實施型式試驗,並將試驗
報告送交甲方,經甲方核准後發給有效期限兩年之符合規格證明。
3 甲方可要求乙方針對某項中國廠商生產之產品實施檢驗及試驗,並
將試驗報告送交甲方。
4 乙方須將收取之試驗費用 20 %交付甲方。
5 此第二階段須經甲方提出,乙方同意後始開始進行。
二 乙方須履行下列約定事項:
1 派遣常駐專家一名駐利雅德, (每年十二人/月) 以就雙方協議之
任何有關標準化事宜協助甲方,並作為乙方之連絡人。
2 指派短期駐沙技術人員 (三年三十六人/月) 以協助甲方所指定有
關標準化事宜。
3 依甲方之計畫代訓其人員有關各項標準化項目,尤其是電子工學、
電器設備、機械、工程產品、紡織及品管制等項目,此訓練計畫須
經雙方事先協調。乙方須負擔甲方人員在中華民國受訓之訓練設備
、國內交通、及住宿等費用。機票及出差費由甲方支付。
4 參與籌備沙烏地阿拉伯於其國內及國外所舉辦有關標準化之座談會
,研討會及訪問事宜。
5 支付駐沙代表及短期技術人員在沙烏地阿拉伯之薪資,並提供其往
返中華民國之機票。
三 乙方所挑選之專家須經甲方同意始得上任,甲方有權要求撤換不稱職
之專家。
四 常駐沙專家之職責如下:
1 配合執行與乙方協議之所有條款。
2 作為甲方與乙方之連絡人。
3 就目前執行中之上述制度提出建議,並就其成果向甲方建議執行順
序。
4 提出工作架構並協助短期專家完成甲方所指派之職務。
5 協助甲方準備及策劃訓練計畫,並安排至阿拉伯境內或國外相關之
技術性機構、實驗室及工廠參觀事宜。
五 甲方每年度撥付 950,000 供沙幣此協議之下列事項使用:
1 附屬之服務 (技術人員秘書、翻譯員、司機及其他) 。
2 甲方付予乙方專家之費用。
3 交通費用。
4 實行此協議提及之研究工作及義務所需之房屋及其設備、器具、儀
器、及試驗用品。
5 當地交通。
6 辦公室傢俱及文具。
7 根據沙國醫藥規定在政府醫院之醫療費用。
8 常駐專家子女在沙國之教育費用。
9 其他任何執行此合作協議所需之費用。
倘甲方根據乙方需要支付必需之基金。
六 1 所有駐沙專家之工作時數與甲方之政府工作時數相同。
2 除了沙國之國定假日外,駐沙專家可依其意願一年休假五週,惟休
假時間須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同意。
七 本協議執行期間自簽署日起為期三年,除非雙方之任一方提出異議,
否則期滿時自動換新。
八 1 在任何情況下,如乙方無法依時執行此協議,應以書面通知甲方。
2 此協議可依雙方之意願延長。
3 協議任一方若認為此協議無實際效益,或受制於環境因素,可於一
個月之前通知對方取消此協議。
九 此協議以英、阿文書寫相同內容各一式,共十二份 (一式六份) ,於
本協議首頁記載之日期簽署後將兩式一份送交乙方代表。

乙方代表
商品檢驗局局長
黃演鈔〔簽字〕
甲方代表
沙烏地阿拉伯標準局局長
Dr.Khaled Y.Al-Khalaf〔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