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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台北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及吉隆坡馬來西亞標準暨工業研究院品質保證驗證合作協議書
簽訂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18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馬來西亞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中華民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局長陳佐鎮和 馬來西亞標準暨工業研究院總裁及首席執行員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七 年三月十八日生效

 
本合作協議書係由
中華民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
台北市濟南路一段四號 (以下簡稱 BCIQ)

馬來西亞標準暨工業研究院
No. 1, Persiaran Dato' Menteri, P.O. Box7035, Section 2,40911 S-
hah Alam, Selangir Darul Ehsan, Malaysia (以下簡稱 SIRIM) 協定。
鑑於 BCIQ 和 SIRIM (以下簡稱雙方) 期依據本協議之條款合作以避免品
保系統之重複評鑑。
1 目標
1.1 雙方基於本協議同意提供符合國際及國家管理系統標準之驗證服務予
各機構,且減少該等機構涉及依據該等標準進行之評鑑及登錄須負擔
的成本及責任。雙方同意基於以下之合作:
(a) 依據 ISO 9001 及 ISO 9002 評鑑機構之品質系統。
(b) 依據標準程序來執行品質稽核提供合格評審員及執行機構之品保系
統之驗證及追查,該等程序應於雙方交換之系統文件中討論。
(c) 雙方盡最大努力推展對方所驗證之品質系統被客戶接受及使用。
2 基本原則
2.1 本協議須依據下列基本原則:
(a) 雙方需維持全然獨立之驗證機構。
(b) 本協議表示雙方達成初步了解,但第一條合作內容之執行須於雙方
同意之實施協議中另訂。
(c) 於適當情況,一方得同意使用另一方之評審員。應/能否使用對方
之評審員由執行驗證工作之一方決定,執行驗證工作之一方須對其
驗證工作負完全責任。
(d) 雙方在達成實施協議前保有評估彼此品保系統使對方滿意之權利。
(e) 必需根據各自之認證標準執行所有驗證服務。特別是雙方同意採取
必要措施,以確保在任何時間均可顧及下列事項之實施原則:
(i) 保密及保全考量
(ii) 利益衝突
(iii) 評審人員之資格及教育程度
(f) 雙方須分別為本國公司之優先聯絡點,然而不位於台灣和馬來西亞
的廠商優先聯絡點需由雙方協議決定。
3 合作範圍
3.1 雙方同意下列範圍之合作:
(a) 雙方之聯合登錄由一方或雙方出具證書
(b) 接受審查報告
(c) 任何對雙方有利之範圍
4 驗證
4.1 雙方互相協助於一驗證計畫時,一方須出具證書,根據必需的評估標
準,維持過程的一致性。任何一方需有對方書面同意,否則不得使用
對方之名稱或標誌。
5 財務考量
5.1 雙方須各自負擔本協議合作內容之花費,除非特定計畫以雙方同意之
方式負擔費用。
5.2 聯合登錄驗證之費用須於工作開始前由雙方同意決定。該等費用須視
情況,針對個別案件各別或聯合向廠商收取。
6 注意事項
6.1 任何一方須明確的告知客戶合約內容及雙方同意事項以避免誤解發生
,且需提供合約影本給客戶留存。
7 應負責任
7.1 除了因簽約一方經證明之疏忽而導致的損害賠償外,雙方應避免對方
其官員及員工因本協議之合作而直接導致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8 修訂及解約
8.1 本協議可於任何時間由雙方同意修訂、改變,所有修訂須由書面訂定
並由雙方代表簽署始生效。
8.2 任何一方如要解約需在九十天前以書面通知。

本協議以英文訂定,一式二份,自簽署日起生效。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於台北簽署

陳佐鎮
局長
商品檢驗局

見證人
吳慧美
副局長
商品檢驗局


DR. MOHD. ARIFFIN HJ. ATON
總裁及首席執行員
SIRIM Berhad
(SIRIM)

見證人
DR. MOHD. YUSOFF BIN ZAKARIA
副總裁
標準及品質服務部門
SIRIM Berhad
(SIR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