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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多邊相互承認協議(譯)
簽訂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24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簽訂;並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生效

 
PAC MULTILATER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MLA)
一 本協議以依據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相關規則及程序之評估結果為基礎。
二 本協議之參加者為認證機構 (參加機構統稱為MLA小組) 。
三 每個參加機構應:
1 維持符合 ISO/IEC Guide 61 及相關 PAC 詮釋文件。
2 確保所有已認證之品質系統評鑑及驗證/登錄機構符合 ISO/IEC
Guide62 及相關 PAC 詮釋文件。
四 每個參加機構應:
1 承認其他系統之運作-本協議所定義之計畫-與其本身之運作同等。
2 鼓勵及促進採信於承認範圍內,參加機構認證之機構所核發之符合
性證書,並視同與其自身已認證機構具相同之基礎。
五 每個參加機構應:
1 調查參加機構來自其已認證機構所核發認證計畫內符合性證書之所
有抱怨案件;
2 儘速通知所有其他參加機構有關系統運作或其認證計畫中已發生或
將發生之任何重要變更之狀況;
3 適當貢獻參與 MLA 小組之工作;
4 適當參加技術委員會及 MLA 小組之會議;
5 提供 MLA 小組會員及申請者認證計畫之評估、再評估及追查所需
之稽核員/評審員;
6 與其他認證機構合作使 MLA 得以擴大;
7 以保密及專業態度使用所有訊息。
六 依據相關規則及程序,如果同意運作系統之其他認證機構參加本協議
,則該新加入之認證機構應於 MLA 簽署單 (本協議附錄 B) 簽署,
並經 PAC 主席適當授權。新簽署者應增列於簽署者清單 (本協議附
錄 A) 。本協議參加者擴大其認證計畫時亦應遵照相同程序辦理。
七 如果參加機構因任何理由希望退出本協議,該機構應至少於事前三個
月透過 MLA 管理委員會,書面通知本協議之其他參加機構。一機構
之退出或認證計畫內容之改變,皆應適當的修訂簽署者清單 (附錄 A
) ,每一次修訂後之簽署者清單 (附錄 A) 應由 PAC 主席副署。
八 本多邊相互承認協議之任何修正均應經 PAC 大會通過。
九 本協議包括十項條文及列出各參加機構及其認證計畫內容之附錄 (附
錄 A) 及各參加機構之簽署單 (附錄 B) 。
一○ 本協議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