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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台北-莫斯科經濟文化協調委員會與莫斯科-台北經濟文化協調委員會就中小型企業領域合作原則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9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俄羅斯
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台北—莫斯科經濟文化協調委員會主任委 員藍智民與莫斯科—台北經濟文化協調委員會主席羅伯夫於莫斯科市簽 訂;並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生效

 
「台北-莫斯科經濟文化協調委員」與「莫斯科-台北經濟文化協調委員
會」 (以下簡稱締約雙方) 為加強並發展中小型企業領域合作,爰協議如
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各依現有法令,以及各自之財力與人力,為輔導及發展中小型企
業 (以下簡稱中小企業) ,將就以下主要領域推動雙邊合作:
一 相互交流雙方中小企業發展經驗、政府輔導體系、相關法令規章以及
潛在市場與商機之相關資訊。
二 籌辦雙邊研討會、座談會或相關會議,討論中小企業務實議題,以分
享彼此之經驗。
三 以建立創業投資、技術合作及其他關係之方式,促進雙邊中小企業之
合作。
四 辦理各項訓練課程,以提昇中小企業在人力資源及國際行銷等領域之
專業技能。
五 研訂財務、投資及其他相關措施,以加強中小企業之發展。
六 建立商業煤合機制,以協助中小企業尋求可能之合作對象。
第二條:
關於與中小企業領域合作有關之問題,締約雙方將透過其駐莫斯科及駐台
北之代表處予以解決。
第三條:
本瞭解備忘錄茲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為三年。任何一方如未在期滿
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終止本瞭解備忘錄,則其效期將自動延長三年。
終止或修訂本瞭解備忘錄對先前以履行之事項不具效力。
締約雙方所同意對本瞭解備忘錄之任何修訂,應以換函方式為之。
為此,雙方各經正式授權之代表,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署,以昭信守。
本瞭解備忘錄以中文、俄文及英文各繕兩份,三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遇
有解釋疑義時,應以英文本為準。
西元二○○二年九月十九日訂於莫斯科市

台北–莫斯科經濟文化協調委員會代表
藍智民
「北莫協」主任委員藍智民

莫斯科–台北經濟文化協調委員會代表
「莫北協」主 席羅伯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