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及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台北經濟部次
長陳瑞隆與聖地牙哥經濟部次長於台北及聖地牙哥簽訂;並自九十一年
四月二十六日生效
台北經濟部與聖地牙哥經濟部瞭解備忘錄
前言:
在亞太經濟合作會議 (APEC) 智慧財產權專家小組 (IPEG) 架構下,為增
進共同關係及經驗,台北經濟部與聖地牙哥經濟部,以下稱為「雙方」,
鑒於
便於台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聖地牙哥經濟部工業財產局間建立永久性對
話。
便於共同努力以更有效保護商標及專利 (發明、新型、及新式樣) ,造福
使用者及消費者。
便於雙方關係之建立、資訊交流及關於一般工業財產,特別是商標及專利
之推動、宣導及保護之相互合作。
雙方掌有人力、技術及物力,且具有法律能力,足以達成本備忘錄之目標
及履行本備忘錄所定義務。
爰同意下列條款:
第一條:目標及範圍
(一) 關於商標及專利制度之實務、推動及宣導之合作。
(二) 關於商標及專利法律之現代化、管理、調和及發展之資訊
,特別是有效的立法計畫及法學方面之資訊,建立順暢之
交流管道。
(三) 本備忘錄涵蓋雙方就各自法定職權內所掌專利、商標之各
項事宜。
第二條:會議
為交換工業財產權 (商標及專利) 之現行資訊,雙方將定期輪流
在聖地牙哥及台北舉行會議。會議週期及日期應經雙方同意。
第三條:出版品交換
在本備忘錄架構下,雙方交換各自之出版品。出版品清單應經雙
方同意。
第四條:交換資訊系統之資訊
締約任一方願提供他方其資訊系統之有關資訊。該項資訊主要包
括資料處理系統、前置自動檢索及支援產品分類、服務及圖文記
號之電子工具等技術事項。
第五條:前置檢索及審查實務
雙方交換關於審查及商標註冊實務之資訊,特別是交換有關產品
分類、前置檢索、審查及異議程序之觀點及經驗。
雙方也將以同樣方式,交換專利審查實務、產品分類、最先進之
檢索系統及專利註冊之資訊。
第六條:專家交流
依本備忘錄之合作,包含共同努力在台北及聖地牙哥訓練技術專
家並籌辦商標及專利制度之說明會、會談及研討會。此外,雙方
將互相邀請參與個別舉辦且符合本備忘錄共同目標之活動。
雙方願執行專家交流,且在此之前將改進實務訓練及實習計劃。
第七條:訓練及資訊交流之活動
雙方將共同籌辦及執行推廣商標制度及增進商標可能使用人認識
該制度之活動。
第八條:法律事項
雙方將告知彼此相關之法律議題,特別是有關最新行政命令、法
律及實務之發展。
第九條:備忘錄之修改
雙方將定期檢討本備忘錄條款,並依其結論進行修改。
第一○條:郵寄
有關執行本備忘錄之任何通知,應以書面為之,並引述本備忘
錄。
第一一條:費用
除另有協議,原則上締納一方應自行負擔其官員與專家赴締約
他方或其他機構之旅費。
第一二條:生效
本備忘錄自締約雙方簽署之次日生效。
本備忘錄分別於台北及聖地牙哥簽署,以中文、西班牙文及英
文各繕兩份,三種約本同一作準。惟遇解釋上有歧異時,應以
英文本為準。
台北經濟部
簽署人:陳瑞隆
職稱:經濟部次長
日期:25/04/2002
聖地牙哥經濟部
簽署人:Alivaro
職稱:經濟部次長
日期:21/03/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