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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直接聘僱計畫聯合執行綱領
簽訂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1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中華民國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羅致遠與駐台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RODOLFO T. REYES 於台北 簽訂;並自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駐台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在此共同
宣告中菲直接聘僱計畫聯合執行綱領,其內容如下:
壹 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應與台灣方面之主管單位密切合作,負
責下列事項:
一 保證嚴格審核雇主之聘僱許可申請案。
二 對使用本計畫聘僱勞工之雇主應發給核准函,並要求其按照規定招募
勞工。
三 對使用本計畫聘僱勞工之雇主,應簡化其申請文件。
四 由本計畫聘僱之菲籍勞工,應受台灣勞動法令之保障。
五 由本計畫聘僱之菲籍勞工,應便利其申請簽證程序。
六 應設置有效之勞資爭議處理機制。
七 當地主管機關於處理勞資爭議期間內,應予以協助勞工暫時收容事宜

準此,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應與台灣之相關單位密切合作。
貳 駐台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應負責下列事項:
一 保證所提供之招募機制,能符合使用本計畫雇主之人力需求。
二 保證對本計畫之雇主申請案,能提供完整之人力資料庫。
三 對本計畫僱用之勞工,其招募及文件申請程序應予協助。
四 提供在地服務,項目如下:
四–一 應雇主要求,提供翻譯服務。
四–二 應雇主要求,提供諮詢服務。
四–三 協助勞工瞭解工作國之法令規定。
四–四 協助勞工取得財務賠償,如儲蓄金、勞健保給付。
四–五 遣送因勞動契約期滿或終止之勞工回國。
五 設立與台灣主管機關之溝通管道,以確保本計畫得以適當推行。
六 保證勞工在台工作期間,遵守台灣法令、忠實履行勞動契約且不逃跑

七 勞工在台工作遇有勞資爭議時,應依台灣之法律處理。
八 出面處理不具健保資格之勞工在台期間之醫療費用。
準此,駐台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應與菲律賓政府之主管機關密切合作

菲律賓勞工就業部海外就業署與駐台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應各別制
訂本計畫之執行細節。
本綱領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但何一方得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
止之。
本綱領於西元二○○一年元月十二日訂於台北。

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代表 羅致遠
駐台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
代表 RODOLFO T. REYES
見證人:
中華民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主任委員 陳菊
菲律賓勞工就業部
部長 BIENVENIDO E. LAGUES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