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直接聘僱計畫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1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中華民國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羅致遠與駐台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RODOLFO T. REYES 於台北 簽訂;並自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鑑於雙方均有意願立即執行直接聘僱計畫,俾使在中華民國之雇主不須經
由雙方仲介公司即可聘僱菲律賓勞工;
鑑於雙方基於相互瞭解與合作之精神下,確保運用適當的作業流程,促使
輸入品性良好的菲勞來華工作;
鑑於雙方承諾採取促進勞工及雇主權益之措施;
因此,基於上述的考量與承諾,及為有效執行直接聘僱計畫,雙方同意下
列各點:
1 直接聘僱計畫應為試驗性質;
2 直接聘僱計畫與現行經由仲介公司招募制度應並行不悖;
3 直接聘僱計畫應為供雇主引進勞工方式之一,並非取代仲介公司招募制
度;
4 經由直接聘僱計畫聘僱勞工之收費標準,在不影響勞工福利及雙方相關
法令情況下,由雙方共同議定;
5 直接聘僱計畫,應經由雙方主管機關定期持續諮商獲得雙方都可接受之
制度、程序及機制之方式進行;
6 本備忘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二年,經雙方同意得延長,任何
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之。
本備忘錄用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遇有解釋歧
義時,應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元月十二日即西元二○○一年元月十二日訂於台北。
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代表 羅致遠
駐台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
代表 RODOLFO T. REYES
見證人:
中華民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主任委員 陳菊
菲律賓勞工就業部
部長 BIENVENIDO E. LAGUES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