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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菲律賓共和國間貿易關係議定書(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45 年 10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45 年 10 月 18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菲律賓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月十八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陳之邁與菲律賓共和國 政府代表加西亞於馬尼刺簽訂;並於四十五年十月十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菲律賓共和國政府為欲促進擴展兩締約國間之一通商貿易
,爰議定如次;

(甲) 締約雙方同意採取適當步驟以鼓勵兩國間之直接貿易。
(乙) 為達到此一目的,締約此方駐在締約彼方之商務代表其工作應予以
便利,但應依照彼國之法令規章。

(甲) 締約雙方同意彼此間貿易必須遵循互不歧視原則;關於輸入手續及
規章方面,對於任何經協議貨物表上所列之貨品,應給予在相同條
與情況下,任何一方由第三國輸入同類貨物時之同等待遇。
(乙) 兩國並認為在有關國際貿易之航運方面,彼此應相互給予一切通常
之便利,並避免採取任何對第三國有歧視性影響之措施。
(丙) 菲律賓共和國現在或將來給予美國或美國公民、公司、社團之待遇
,利益或優惠,不適用互不歧視原則。

(甲) 本議定書所附貨物表業經締約雙方互換。附件 (甲) 為非律賓輸往
中華民國貨物表,附件 (乙) 為中華民國輸往菲律賓共和國貨物表
;該兩表及另一備忘錄,均為本議定書之一部份。
(乙) 貨物表上所列貨品係依照目前所獲最佳情報,可望在兩國間交流之
貨品,如能維持商定貿易額,則並不構成必須輸入所列貨品之承諾
。在每一貨物表上所列總額美金二百萬元為每一方每年貿易額之初
步估計數字。
四 本議定書應於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雙方代表爰各經其政府授權,於本議定書簽字,以昭信守。本議定書
用英文繕寫兩份,於公曆一千九百五十六年十月十八日訂於馬尼刺。

中華民國代表
陳之邁 (簽字)

菲律賓共和國代表
加西亞 (簽字0

附件 (甲)
菲律賓輸往中華民國貨品表 (總額依台灣基準卸岸價格估計)
一 鐵礦
二 錳
三 木材及鐵道枕木
四 馬尼刺繩
五 貝殼製品
六 貝棉纖維及其種子
七 苧麻纖維
八 椰乾及椰油
九 馬尼刺麻
一○ 乾海帶
一一 煙葉
一二 黃鐵礦
一三 樹膠及樹脂
一四 雜類及無形項目 (包括運費及其他服務)
總額……二、○○○、○○○美元

附件 (乙)
中華民國輸往菲律賓貨品表 (總額依非律賓基準卸岸價格估計)
一 米
二 茶葉
三 樟腦
四 焦煤
五 黑鋼皮
六 鋁、鋁片及鋁製品
七 固
八 鹽酸
九 漂白粉
一○ 殺蟲劑
一一 紙及紙漿
一二 水果
一三 香茅油
一四 電扇
一五 直空瓶
一六 機器設備及工具
一七 工業鹽
一八 瀝青
一九 蒜頭
二○ 薄荷
二一 燒磚
二二 洋蔥
二三 紡織品
二四 雜類及無形項目 (包括運費及其他服務)
總額……二、○○○、○○○美元

備忘錄
中華民國駐菲律賓大使與菲律賓共和國外交部部長於一九五六年十月十八
日在菲律賓外交部就中華民國與菲律賓共和國間貿易關係議定書進行會談
時,大使聲明本議定書所稱互不歧視原則應解釋為只適用於兩國間貿易之
物品;該原則不適用於非貿易之物品,諸如包括於他國對華軍經援計劃內
之物品等;且中國政府對於此類非貿易物品入口時所給予之優待,亦不適
用於菲律賓輸華貨物。
外交部部長已了解大使之聲明,並對大使於聲明中就互不歧視原則所作之
解釋表示同意。
外交部部長及大使均盼兩國於將來能締訂一項一般性貿易協定。
一九五六年十月十八日於馬尼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