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于焌吉與摩洛哥王國
政府代表黎亞齊地於拉巴簽訂;並於四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摩洛哥王國政府為擴展兩國間之貿易並維特該項貿易於最
高可能之水準起見,爰經協議如左:
第一條 除受兩國現行法律規章之限制外,中華民國政府與摩洛哥政府,
就本協定所稱之兩國間貿易,應相互給予儘可能之優惠待遇。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與摩洛哥王國政府相互承允將依照兩國現行法律規
章之規定簽發本協定附表甲與附表乙所列貨品所需之輸出及輸入
許可證。
附表甲與附表乙規定以外貨品之貿易應由兩國主管機關協商決定
之。
第三條 兩國貿易之結算應依照中華民國與佛郎區域間現行付款辦法所規
定之條件處理之。
第四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並在一年內繼續有效。
第五條 由雙方政府各指派同等數目代表所組織之工作委員會,經任何一
方之請求,應即舉行會議,藉以交換商情及研討有關本協定實施
之各項問題。該委員會對本協定各項規定之實施有決定之權,並
得於必要時提出修改本協定之建議。
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即公曆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訂於拉巴
中華民國政府
于焌吉 (簽字)
摩洛哥王國政府代表
黎亞齊 (簽字)
貿易協定附表
(甲) 由中華民國輸出之貨品:
一 綠茶 一、四五○、○○○美元
二 糖 二、三五○、○○○美元
三 其他 二○○、○○○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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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 四、○○○、○○○美元
(乙) 由摩洛哥王國輸出之貨品:
一 生皮 一○○、○○○美元
二 羊毛 一、五○○、○○○美元
三 磷礦石 一、三○○、○○○美元
四 磷肥 四五○、○○○美元
五 植物纖維 一八○、○○○美元
六 軟木 一五○、○○○美元
七 手工藝製品 一○○、○○○美元
八 其他 二二○、○○○美元
───────────
共計 四、○○○、○○○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