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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義貿易協定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46 年 02 月 0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46 年 02 月 02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義大利
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二月二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葉公超與義大利共和國 外交部代理部長巴第尼簽換;並於四十六年二月二日生效

 
(一)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葉公超致義大利外交部代理部長巴第尼之照會
逕啟者: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與義大利共和國政府代表,為締結兩國間之貿易
協定,最近曾舉行會商。就本人之了解,在此項會商過程中經已達
成下列各項協議:
一 中華民國與義大利共和國間之貨物交換將按照兩國現行之有關
法令辦理。
二 一方之主管當局將竭力增加對方貨物之輸入並維持其最高可能
之限度。雙方貿易之結算將以美元為之。
三 按照本協定第二項之目標,中國當局在其國家需要之範圍內,
將考慮在本協定有效期間儘可能大量輸入美大利商品;如工廠
設備、為生產用之商品及消費之商品、其他設備、各種雜貨如
人造纖維之紗線及織成品;棉紗及棉布、被單及其他紡織品、
機器、汽車、及車胎等;並將依照現行法令簽發所需之許可證

四 按照同一目標,義大利當局在其國家需要之範圍內,亦將考慮
在本協定有效期間儘可能大量輸入中國商品如菸、樟腦、黃麻
、苧麻及香茅油等;並將依照現行法令簽發所需之許可證。
五 中華民國及義大利共和國在合乎雙方利益之下,並將以多邊方
式促進貿易。
六 本協定之各項規定應適用於中華民國之台灣省,及義大利共和
國各領土。

(甲) 本協定應自一九五七年二月二日起生效,並在一年之期限內
繼續有效,除經任何一方政府以三個月之先期通知表示其終
止本協定之意願外,本協定應自動延展一年,以後依此類推
。如經雙方同意並得隨時修正之。
(乙) 本協定之任何修正或終止,並不影響在該項修正或終止之日
前依本協定所產生之任何權利或所負擔之任何義務。
上述各項了解。如荷
貴代部長代表義大利共和國政府惠予證實,則本照會與
貴代部長之證實照會,當構成兩國間為此目的之一項協定。
本部長順向
貴代部長致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義大利外交部代理部長維多利和巴第尼閣下

葉公超 (簽字)
公曆一九五七年二月二日於羅馬
(二) 義大利外交部代理部長巴第尼致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葉公超之復照
逕啟者:
接准
貴部長照會內開
「逕啟者: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與義大利共和國政府代表,為締結兩國間之貿易
協定,最近曾舉行會商,就本人之了解,在此項會商過程中已達成
下列各項協議:
一 中華民國與義大利共和國間之貨物交換將按照兩國現行之有關
法令辦理。
二 一方之主管當局將竭力增加對方貨物之輸入並維持其最高可能
之限度。雙方貿易之結算將以美元為之。
三 按照本協定第二項之目標,中國當局在其國家需要之範圍內,
將考慮在本協定有效期間儘可能大量輸入美大利商品;如工廠
設備、為生產用之商品及消費之商品、其他設備、各種雜貨如
人造纖維之紗線及織成品;棉紗及棉布、被單及其他紡織品、
機器、汽車、及車胎等;並將依照現行法令簽發所需之許可證

四 按照同一目標,義大利當局在其國家需要之範圍內,亦將考慮
在本協定有效期間儘可能大量輸入中國商品如菸、樟腦、黃麻
、苧麻及香茅油等;並將依照現行法令簽發所需之許可證。
五 中華民國及義大利共和國在合乎雙方利益之下,並將以多邊方
式促進貿易。
六 本協定之各項規定應適用於中華民國之台灣省,及義大利共和
國各領土。

(甲) 本協定應自一九五七年二月二日起生效,並在一年之期限內
繼續有效,除經任何一方政府以三個月之先期通知表示其終
止本協定之意願外,本協定應自動延展一年,以後依此類推
。如經雙方同意並得隨時修正之。
(乙) 本協定之任何修正或終止,並不影響在該項修正或終止之日
前依本協定所產生之任何權利或所負擔之任何義務。
上述各項了解。如荷
貴代部長代表義大利共和國政府惠予證實,則本照會與
貴代部長之證實照會,當構成兩國間為此目的之一項協定。」等由

本代部長茲代表義大利共和國政府對於來照所稱各項協議予以證實
本代部長順向
貴部長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葉公超閣下

維多利和巴第尼 (簽字)
公曆一九五七年二月二日於羅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