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溫源寧與希臘民國政
府代表查佐斯於雅典簽訂;並於四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希臘王國政府為管理並發展兩國間之貿易起見,爰議定條
款如左:
第一條 兩締約國對兩國間之商務交易應儘量予以便利。為達到此目的並
應各依照其現行法律規章,相互發給本協定甲乙兩附表所列貨品
輸入及輸出許可證。
甲乙兩附表未列之兩國貨物,其商務交易應經兩國主管當局之共
同協議進行之。
第二條 兩締約國對於依照本協定所進行之商務交易,應在關稅及其他費
用方面,互給最惠國待遇。前項規定對於下列情形概不適用。
甲 締約一方為便利邊境往來及貿易現在或將來所給予毗鄰國家
之優惠;
乙 由於締約一方所已加入或將來加入之區域性關稅同盟或自由
貿易地區,因而獲得之優惠。
第三條 兩國間之一切商務交易之財務結算,應以美金為之。有關財務結
算之銀行處理辦法,應由台灣銀行與希臘銀行洽商辦理。
兩締約國將盡力使彼此商務交易之數量儘可能趨於平衡。
第四條 本協定應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並在一年期間內繼續有效。除經任何
一方得以三個月之先期通知,表示其終止本協定之意願外,本協
定應自動延展一年,以後依此類推。本協定並得經雙方之同意隨
時修正之。
本協定之任何修正或終止,並不影響在該項修正或終止生效之日
前,依本協定所產生之任何權利,或所負擔之任何義務。
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即公曆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訂於雅典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溫源寧 (簽字)
希臘王國政府代表
查佐斯 (簽字)
附表甲 中華民國輸出貨物
糖
米
茶
樟腦
精油
鋁
魚肝油
鹼
三夾板
罐頭鳳梨
帽胎
附表乙 希臘王國輸出貨物
煙葉
棉花
棉紗及棉織品
松脂
松節油
橄欖油
酒
石膏及其他礦物